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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电期间鼓励扶持工业企业自发电与节能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泉政文(2004)2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5

施行日期:200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关于在限电期间鼓励扶持工业企业自备燃油机组自发电与节能的通知》(泉政文[2004]90号)出台后,调动了企业启用自备燃油机组的积极性,一定程度缓解了电力供需矛盾。为了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启用自备燃油机组,根据省经贸委《关于继续开展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改造及调整增发电量补贴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4]62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工业企业自备燃油机组自发电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发电补贴范围

企业自备燃油机组自发电补贴范围调整为:在我市设立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自备燃油机组单机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能在缺电期间顶峰发电及安排轮休发电,且自发电量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五小企业”和用于事故备用的企业自备燃油机组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自发电补贴政策

工业企业100千瓦及以上自备机组自发电量的补贴标准,仍按原定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担的原则执行。市财政在原已核拨的1300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400万元,共1700万元专项用于自备燃油机组自发电补贴;县(市、区)财政也应相应追加补贴款项,确保资金到位。电力部门每季度末应认真抄表,经贸、财政部门应组织人员抽检核实,并及时兑现补贴款项。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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