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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2005年全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3

施行日期:200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制订的《2005年全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2005年全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

根据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经省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级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2005年12月,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为目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为石油生产建设顺利进行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全力攻破一批涉油气刑事案件,打掉一批涉油气犯罪团伙,抓捕一批涉油气逃犯,从重惩处一批涉油气违法犯罪分子,使涉油气案件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涉油气刑事案件。

(二)坚决取缔一批土炼油厂点,清理、关闭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的小炼油厂,确保被取缔、关闭的涉油厂点不发生反弹,使涉油气犯罪诱因明显减少。

(三)全力清除一批危害严重的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力争不新增违章占压建筑物,使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隐患明显减少,确保不发生影响管道运行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大力推进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加强输油气管道技防设施建设,完成建立西气东输管道专职巡护队伍和巡护工作机制的任务,确保输油气管道不发生重大打孔盗气等问题。

(五)规范油气加工、运销秩序,大力宣传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强石油企业自防自治能力,确保输油气管道长期安全运行。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此次专项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地区是:大同、晋城、朔州、忻州、吕梁、临汾、运城。上述7市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整治的重点县(市、区)。

(二)重点整治违章占压建筑物。根据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本方案确定临汾永和、忻州河曲等3处危害严重的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见附件),作为本次专项行动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和省级联席会议挂牌督办整治的违章占压建筑物。

四、组织领导

根据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由梁滨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山西石油公司、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单位,省公安厅副厅长廉兴有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日常工作由省级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设在省公安厅)承担。

各地专项行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本次专项行动所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省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逐级建立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抽调专人组成联络员工作组,全力推动开展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实际,逐级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划拨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联席会议的领导小组组长与有关职能部门要逐一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逐级加强督办指导,严格兑现奖惩,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

五、工作措施

(一)破案打击。

1、坚持严打开路,对涉油气案件要快速反应,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2、对抓获的涉油气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审讯,切实查清案件,做到抓一个、挖一伙,破一案、带一串,不断扩大战果。对涉油气逃犯,要逐人落实追逃抓捕措施,坚决缉拿归案。

3、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油气犯罪线索,要认真查证,线索属实的要逐一落实查办责任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破案责任,坚决予以打击。

4、对所有涉油气案件特别是非法贩运被盗原油案件,要彻底追缴被盗原油和非法所得,并查清涉案原油的来源、渠道和去向。对追查发现收购被盗抢原油的合法炼制企业和油品储存站点,要坚决整顿,依法从严查处涉案人员。

(二)重点治乱。

1、对摸排发现的各类非法涉油厂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拆除设施设备,强制恢复原地貌。对地方政府擅自违规批建的小炼油厂,要逐一研究提出清理整顿的意见和措施,并彻底清查其所炼原油的来源和渠道,对存在非法收购被盗抢原油等严重问题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从严查处涉案人员。对已取缔、关闭的涉油厂点和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指派专人反复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切实堵塞盗抢原油的销赃渠道。

2、对合法炼油企业、加油站点,特别是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名单的通知》(国经贸石化[2000]1095号)公布保留的小炼油厂,要逐一进行检查整顿,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要切实加强对小炼油厂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抽查,严格经营行为审查,切实堵塞非法炼制油品的销赃渠道。

3、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要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尽快予以治理、清除,最大限度地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治理、清除工作,并将管道布设情况通报沿线地方政府和城建规划部门,健全输气管道警示标志、标识,为有效解决和避免形成新的管道占压创造有利条件。

(三)逐级督办。

1、对本方案所列3处危害严重的违章占压建筑物,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国家部际和省级联席会议适时进行督办检查。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由省综治办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对有关市、县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内容,有关市、县的综治部门要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加强督办和指导。

2、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联席会议挂牌督办整治的重点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牵头主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协调组织综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质监、环保、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逐一督办落实。同时,各地也要确定挂牌督办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逐级加强督办整治,限期督办落实,大力促进引导重点涉油气问题的有效解决。

3、对发生的重大涉油气案件,各地要及时上报,由省公安厅负责逐一梳理列出,以省级联席会议名义进行挂牌督办。市级公安机关要逐月上报挂牌督办案件的侦办进展情况,由省公安厅定期予以通报。

(四)建章立制。

1、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石油生产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开展地企、警企共建工作,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对涉及危害石油生产建设安全的问题,要配合石油企业尽快解决,特别是对盗抢、破坏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的,案发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迅速依法处置。

2、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督促指导石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重要部位的保护,及时消除各类治安隐患。

3、要按照石油企业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沿线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协调支持的基本模式,在西气东输等重点输油气管道开展专职巡护队伍的组建推广工作。要严格巡护人员的选配,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力争在重点输油气管道建立起适应管道安全保护实际需要的打防结合的专职巡护队伍和巡护工作机制。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9月底前)。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重点整治内容,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完成专项整治的启动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和破案打击阶段(10月至11月)。根据调查摸底确定的整治重点和案件线索,逐厂点、逐案落实检查整治和破案、追逃责任单位,关停取缔一批非法涉油厂点,破获一批有影响的涉油气刑事案件,抓一批、捕一批、判一批涉油气违法犯罪分子。

(三)巩固成效和总结验收阶段(12月初至年底)。各市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要对照工作方案和任务目标要求,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对专项行动特别是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石油、天然气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支柱,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反恐怖破坏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油气田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综治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办指导,强化地企、警企联建、联治长效机制建设。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质监、环保、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对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的监督管理,从严查处各类涉油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清理整顿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厂点和其他寄生性非法涉油厂点。

质监部门要强化对炼油企业和经销油品企业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土炼油场点的打击查处力度。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地方小炼油厂和各类寄生性涉油厂点的环保监查力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涉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对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超过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勘查开采油气资源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油气生产、输送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石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防范涉油气犯罪不力的,特别是存在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资源情况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要予以相应惩处。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涉油气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监察机关要针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失职渎职或搞地方保护、充当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石油企业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三)宣传发动,营造声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专项行动,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涉油气违法犯罪线索,形成浓厚的专项整治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联席会议要加强和落实日常值班等制度,保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做到重大案件、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市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名单要报省级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专项行动期间,市级联席会议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级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报送上月整治进展情况和《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统计月报表》(另行印发)。专项行动结束后,市级联席会议要于2006年1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省级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

附件:2005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整治的违法占压建筑物(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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