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自2006年3月1日上网电量起,县电网倒供省电网小水电电量结算电价,省电网按0.18元/千瓦时与趸售县电网结算;趸售县电网按0.15元/千瓦时与小水电发电企业结算。0.03元/千瓦时的差额做为县电网的该部分电量线损、税收和其他相关费用。各地应继续完善该电量的分摊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应加快电网输送瓶颈地区输配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步伐,减少丰水期弃水压荷现象,保证小水电发电量的正常上网。
福建省物价局 2006年3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价(2006)商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0
施行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自2006年3月1日上网电量起,县电网倒供省电网小水电电量结算电价,省电网按0.18元/千瓦时与趸售县电网结算;趸售县电网按0.15元/千瓦时与小水电发电企业结算。0.03元/千瓦时的差额做为县电网的该部分电量线损、税收和其他相关费用。各地应继续完善该电量的分摊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应加快电网输送瓶颈地区输配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步伐,减少丰水期弃水压荷现象,保证小水电发电量的正常上网。
福建省物价局 2006年3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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