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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淮府办(2006)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13

施行日期:200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建(2006)199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总和计算。其中:生产矿井按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基本建设矿井按设计的年生产能力核算,并依照下列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以存储1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万吨,增加1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以存储2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万吨,增加1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存储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三、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煤炭局、财政局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等有关因素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淮南住房建筑业支行

户 名: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帐 号:34001634108053000535

各煤矿企业要在接到核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

四、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须经分管安全生产的市领导同意,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五、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六、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后,退还风险抵押金结存资金。

七、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八、每年年终后3个月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

九、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市人民政府淮府(2004)50号文件中有关小煤矿风险抵押金存储的规定不再执行。各煤矿企业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由各县区专户管理部门于2006年10月底前一次性转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开设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同时冲抵各煤矿企业应存储数额。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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