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制定《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重点推广目录》,加大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组织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的函》,现转发你们,如符合相关条件,请按要求组织申报。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经环资〔2006〕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19
施行日期:2006-12-1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制定《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重点推广目录》,加大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组织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的函》,现转发你们,如符合相关条件,请按要求组织申报。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