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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阜政发(2007)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05

施行日期:2007-12-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阜新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经济转型的进程中,经济加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资源需求持续增加,阜新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如何坚持在发展中最有效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必须尽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力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深刻理解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目标的实现。在全市建立推行节能减排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县(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查处曝光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32吨标准煤下降到1.86吨标准煤,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单位GDP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2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30%以上;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4.2万吨减少到3.53万吨,下降15.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7.5万吨减少到 6.2万吨,下降17.4%;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进、培育、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能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新型一、二产业和现代第三产业,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的圆满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在可研报告中增设节能篇,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还要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凡是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项目,从严控制建设。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二是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符合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是建立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凡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不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四是加强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热、汽的集中供给和污染物集中处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是坚决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对列入国家限制类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电石、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工商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区)的执行情况。二是贯彻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三是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三)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风力发电、煤层气发电,积极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设节能型住宅及厂房,加快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地源热泵取暖采暖技术,实施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风力发电100万千瓦;煤层气发电达到3.46万千瓦,年发电2亿千瓦时;全市新建秸秆气化站12处,户用沼气1.5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0处,大型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一个。(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水平。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在巩固扩大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特别注重发展现代物流、信息、评估、鉴证、金融等新型服务业。(责任部门:市商业局、市发改委)

(五)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发改委)

(六)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制度。凡是排放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新、改、扩建项目,均要通过“以新代老”或本区域、本行业替代削减,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经委)

五、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狠抓节能减排

(一)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

1.电力行业。一是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凡列入国家和省政府关停目录的小火电机组,必须依法按期关停。2007年底前,关停阜新发电公司1台10万千瓦火电机组;2008年底前,另2台10万机组停止运行;对违法违规新、改、扩建的电力项目,必须依法查处。二是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推广气化小油枪、等离子无油点火等技术。三是加强脱硫减排管理。2007年底前,阜新发电有限公司两台20万千瓦机组必须建成脱硫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三期工程2×35万千瓦机组脱硫项目稳定投入使用;2009年底前,所有保留的发电企业必须配套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严格执行国家《燃煤发电机组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足及擅自停运的除按要求扣除脱硫电价外,还要限制上网电量并从重处罚。四是加快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国土部门不得再批准建设排灰场,在2009年底前阜新发电公司必须将湿法排灰机组改造为干法排灰,节约水资源;所有燃煤电厂必须做出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2009年底前全部达到粉煤灰零排放。(责任部门: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2.煤炭行业。一是继续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2008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煤矿以及不能按时完成技改任务的小煤矿。二是对重点煤矿采掘、运输、洗选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开采工艺。鼓励采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并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洗煤废水全部实现闭路循环。三是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矿井水等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10个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0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到90%以上;2010年全市新产生煤矸石、煤层气、煤泥及煤泥水全部实现综合利用。(责任部门:市煤管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

3.建材行业。一是加强对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其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二是落实上大压小的政策。2008年底前关停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其中包括2008年底前关停大鹰水泥机立窑3座;彰华水泥、民族水泥、友谊水泥(东方水泥)立窑各一座,直径1.83米水泥磨各一台;永盛水泥直径1.83米水泥磨一台。三是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000吨以上熟料规模,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四是限制和逐步淘汰轮式窑烧结砖工艺,鼓励隧道窑烧砖工艺。对免烧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等产品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促进全市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部门:市经委、市机械建材行办、市环保局)

4.化工行业。2008年底前,所有化工企业要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化工企业,要依法处理。新建煤化工项目要同步建设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化工医药行办)

(二)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推进建筑领域节能。一是城区内新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节能50%的节能建筑标准。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二是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高效节电照明灯具和节水型卫生洁具, 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三是充分利用各热电厂的热源优势,替代各类燃煤锅炉,实现高效、节能、减排。全市各热电厂(热电机组)热力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各热电厂(热电机组)供热能力范围内的现有燃煤锅炉,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取消。四是推进墙材改革。逐步取缔城区内建筑施工现场搅拌,到2008年底中心城区实现商砼化。大力开展整顿取缔粘土砖瓦窑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到2008年底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85%以上。五是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六是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环保局)

2.加强交通领域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到2008年,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率要达到95%以上,合格率要达到85%以上。加大车用煤层气推广力度,2010年,全市推广达到5000辆。(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商业局、市经委、市环保局)

3.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一是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投入运行,积极落实中水利用途径和措施;2010年,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清河门区、新邱区、阜蒙县、彰武县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足额收缴排污费并限期整改。二是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尽快修订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市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安全处置工程。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市区以及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区)集中处理的流程模式,实现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供热,开展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矿山生态恢复试验研究。发展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 %以上。(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建委、市环保局)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一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出台《阜新市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划定禁养区,采取“抓大、限中、放小”的策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关掉禁养区和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中型养殖场(户),发展“三位一体”、“四位一体”和可以土地消纳粪便、污水的小型养殖户。发展规模养殖,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养殖粪便、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2008年底前,各县(区)至少完成一个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所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必须进行污染治理并通过验收。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二是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开发秸秆利用新技术,推进作物秸秆燃料、化肥、饲料产业化步伐。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鼓励畜牧企业建设大中型沼气池,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2010年全市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全市农村沼气用户达到5万户以上。(责任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

(三)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

1.着力抓好50家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各县(区)要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1000吨以上标准煤企业的节能管理。大力推进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责任部门:市经委)

2.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一是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二是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对不按照要求报送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在有关媒体上通报批评,暂停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向国家推荐国债资金支持项目,不接受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个人申报,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将收回认定证书。三是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1月份由市环保局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市经委要抓好资源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清洁生产方案的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

3.研究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落实《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要组织实施能源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经委)

4.开展节能对标活动。重点企业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与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要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一批节能减排先进经验。(责任部门:市经委)

5.建立减排台帐。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制度。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2007年底以前,必须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区和企业,“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加强内部污染减排管理,定期对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污染减排的量化考核。(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6.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表统计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经委)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管。在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指导下,认真调查研究,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总结推广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先进典型经验和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大力开展以共伴生矿和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设功能齐全、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到2010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65%.(责任部门:市经委、市发改委)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监察管理

(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责任部门:市经委、市人事局、市政绩考核办)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

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单位GDP能耗指标半年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会同市经委、环保、水利等部门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抓好市、县两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二级五个方面”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三)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所有新上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文件。(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发改委)

(四)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一是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强化监管,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二是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三是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科技局)

(五)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一是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二是加强对县(区)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三是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

(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一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三是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环保部门要严厉处罚非法排放粉煤灰或排灰场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企业,以及乱排乱放尾矿的矿山企业。(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建立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全市节能减排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责任部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贯彻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新能源研究、开发和利用。进一步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与节能环保政策协调配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每年筛选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阜新银监分局)

(四)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县(区)、企业、单位和成果。市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政府、企业、单位和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选择一批节能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报道。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一是加强媒体宣传。市节能办、市环保局要主动与宣传部门沟通,每年年初联合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电台、电视台常年开设节能减排专题,宣传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全市各行各业和政府部门的节能新举措、新实效,让国内外了解我市在节能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及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加强主题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增强资源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村文化大院的宣传栏、张贴画、广场文化活动、电影放映等宣传平台,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使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俭朴节约、科学消费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开展建设节约型学校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各县区、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尤其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开展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教育全体社会成员从日常生活行为做起,培养节约环保习惯,倡扬文明新风。(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将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纳入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内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各相关单位)

(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设备和公共照明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全面开展政府机关和道路照明灯具改造,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建委)

(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十、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制定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和中省直企业要制定本部门和本企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责任部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经委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国土部门要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和矿山企业尾矿的治理;公用事业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公用事业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加快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工商部门要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按主管部门要求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责任部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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