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建设局、规划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省厅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迳与省厅法规处、城建处联系。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行为,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职责
(一)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全省燃气行业发展政策和与燃气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规定,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3、监督管理全省燃气市场,依法查处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
4、对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层级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5、指导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6、审查需省级立项核准的燃气工程;
7、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和年审;
8、负责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本市燃气行业发展政策和与燃气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规定,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本级燃气专业规划。指导县(市)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
4、对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层级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5、审查需设区的市立项核准的燃气工程;
6、负责市本级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
7、负责本辖区内瓶装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以及在市本级区域内的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的审批及年审;
8、监督管理本辖区燃气市场,依法查处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
(三)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市、县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燃气专业规划;
3、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
4、审查本辖区内的燃气工程;
5、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供应站(点)的审批和年审;
6、监督管理本辖区燃气市场,依法查处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燃气管理处,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燃气管理站,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的燃气管理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燃气管理处(站)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省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建立网站,公布燃气企业信用档案。
燃气企业信用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设、燃气生产能力、供应站点数量及分布、主要设施设备等;
(二)企业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以及年审情况;
(三)企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检验检测情况;
(四)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五)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与安全管理评价;
(六)企业的良好信誉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或修编燃气专业规划,按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的30日内报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的,不得批准新建燃气工程项目或设立新的燃气供应站点。
第六条 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燃气专业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内容
1、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计算燃气消耗水平,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包括管网压力等级、管网布局等;确定气源厂、门站、储气站、调压站等燃气设施规模和布局;
4、确定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瓶装供应站(点)的规模、布局;
5、确定燃气汽车加气技术路线以及汽车加气站的规模与布局;
6、提出燃气主要设施的用地要求和规划控制管理措施及要求;
7、提出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和要求;
8、其他必要的规划内容。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管道燃气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服务范围;
3、门站、调压站、储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瓶装供应站(点)位置;
4、汽车加气站位置;
5、主要燃气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6、其他必要的规划图纸。
第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各类城市建设项目时,应按照城市(镇)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事先落实规模相当的配套燃气设施用地。
第八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需要使用燃气的高层建筑,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审时,必须包括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下列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人工煤气生产厂、储气设施及其配套的主要管道建设工程;
(二)天然气门站、调压站、气化站、储气设施及其配套的主要管道建设工程;
(三)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瓶装供应站、气化站建设工程;
(四)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工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用地条件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四)改建、扩建项目的燃气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有关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监理等方面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省建设厅闽建设[2006]10号、闽建城[2006]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项目,必须首先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前,应将组织实施方案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给予答复。
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二)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基本技术经济指标;
(三)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和具体操作程序;
(四)特许经营权招标基本条件;
(五)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六)特许经营权招标价的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用途;
(七)特许经营协议文本。
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时,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招标价作为中标的决定性条件。
第十三条 参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特许经营项目估算投资额的60%.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一)对应专业:燃气类、化工类、化机类、石油类、暖通类、机械类专业。
(二)国民教育系列中等教育以上学历,且获得社会化评价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数量:
供气规模在20万户以上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名(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供气规模在10万户以上20万户以下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名(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供气规模在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名(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供气规模在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名;
供气规模在1万户以下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管理预案,并报当地人 民政府批准。实施临时管理预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临时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临时管理期间的人员调配与管理;
(三)临时管理期间保障正常供气的措施;
(四)临时管理期间的财产保全与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证明。供应基地规模100立方米以下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100-200立方米的,不低于150万元;200立方米以上的,不低于200万元;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公安消防机构的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产品现场安装、组装、制造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竣工验收意见;
7、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8、从业人员材料(职工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材料;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操作人员燃气专业培训证);
9、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包括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
3、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或者气源厂发生拆迁改建的,改建后应当重新申请《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应专业:燃气类、化工类、化机类、石油类、暖通类、机械类专业。
(二)国民教育系列中等教育以上学历,且获得社会化评价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技术人员数量:
供应基地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操作人员不得少于12名;
供应基地规模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操作人员不得少于10名;
供应基地规模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操作人员不得少于7名;
供应基地规模200立方米以下,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操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管理、维护修理等管理制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部门职责、岗位职责;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七)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供应站点管理制度;
(九)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
管理制度应汇编成册,以企业文件颁布实施,并定期组织学习。管理制度中的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部门和岗位职责、总平面图、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等应上墙明示。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2、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3、供应站(点)营业执照;
4、供应站(点)所处位置地形图,平面布置图(需标注四周建构筑物及间距);
5、供应站(点)消防设施配备、不发火花地面等相关证明材料;
6、供应站(点)负责人任命文件,燃气专业培训证;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7、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措施。
(二)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设区的市、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
3、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后,应在30天内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所属供应站(点)的经营、安全、供气质量、价格、服务等负责全面管理,建立供应站(点)管理档案,并将有关管理情况记录在其企业管理手册中。
供应站(点)需要撤销、停业、搬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10天将相关情况及用户转移供气有关事项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具备安全条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灌瓶站可在站外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设立用户换瓶点,向周边零星用户供气。该换瓶点不需办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用户车辆、人员不得进入储配站或灌瓶站。
第二十一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燃气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公安消防机构的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产品现场安装、组装、制造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竣工验收意见;
6、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7、燃气汽车加气站负责人任命文件;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操作人员燃气专业培训证;
8、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措施。
(二)程序:
1、申请企业持申请材料,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气站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
3、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
(二)《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营业执照、或燃气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
(四)企业或加气站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手册》或《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管理手册》;
(六)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劳动合同。
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作出年度检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年审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申报企业。
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3月30日前作出年度检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年审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
年审结果记入燃气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煤气厂负责人、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负责人、燃气汽车加气站负责人应经过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燃气行业协会的燃气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主要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燃气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负责人、送气与用户安全检查服务人员,应经过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燃气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参加定期继续教育,周期为每2年1次。
第二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实施燃气气瓶管理:
(一)建立气瓶档案,逐步推行气瓶的条码管理;
(二)充装前必须对气瓶进行检查。本企业气瓶或者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气瓶,方可充装;
(三)气瓶标志
1、在燃气气瓶护罩上压印企业标志和气瓶钢号;
2、经备案的企业标志喷涂在瓶身中部;
3、下次检验日期喷涂在瓶身下部。
(四)充装标签
采用角阀口塑封套、塑封盖,塑封套(盖)应有企业名称、充装重量。
(五)警示标志
安全用气警示标志应粘贴于瓶身企业标志的上部。载明安全用气注意事项;企业的服务投诉、抢修电话和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因停产、改建、扩建等特殊原因,需要委托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充装气瓶的,应提前30天将需要委托充装的原因、委托充装期限、受委托企业的同意函、委托期间的气瓶管理与安全责任等,报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具备安全条件,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件:
(一)生产场所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防爆等级达不到规范的规定要求;
(二)生产工艺、设备不符合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未按规定配备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操作人员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手册》、《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管理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制定燃气经营企业暂时停止经营期间保障居民用户用气的工作预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