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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8〕3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0-31

施行日期:2008-10-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约束性指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的重要性

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是一项约束性目标,必须完成。加强节能技术改造,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节能技术改造领域广阔,必须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既抓好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进行背压式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水煤浆锅炉和水煤浆燃料等重点技改项目,又广泛推广锅炉余热回收、高压变频调速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更好地发挥技术进步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

二、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力度

根据当前节能减排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力度,节能降耗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将企业一般节能项目资助比例从6%提高到10%;列入省、市节能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资助比例提高到12%;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资助比例提高到15%.将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改造为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和应用水煤浆技术的项目列入杭州市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市属企业该类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对区、县(市)企业该类项目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市属企业资助额的25%给予资助。市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上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计划和资金申报。

项目计划和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与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相同,每年4月、7月、10月各受理一次。

市级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市)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6.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本通知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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