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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益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府发[198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12-25

施行日期:1998-04-1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海南行政区公署,自治州革命委员会,各地区行政公园,韶关、深圳、珠海市、各市、县、自治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地处热带、亚热带,自然条件优越,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全省有兽类一百多种,鸟类四百多种,其中不少是农、林、牧生产的有益动物。特别是鸟类和哇类在自然界中,有抑制昆虫过度繁殖、消灭害虫、保持生态平衡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乱吹砍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珍贵有益动物,不公破坏了自然资源,还造成生态系统失调,给人类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为保护和发展益鸟、益兽等自然资源,特作如下通知: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多种多样形式,认真宣传贯彻《森林法》和1962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以及1964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狩猎管理试行办法》。大力宣传保护珍贵动物和益鸟益兽的意义。今后报刊、电台要加强正面报道,不宜宣传“捕捉虎豹英雄”和介绍有关捕捉珍贵动物的技术知识等,不宜把乱捕滥猎珍惜动物作为农村社队搞副业而加以提倡。

二、加强珍贵动物的保护。凡国家规定保护的动物,即海南坡鹿、长臂猿、华南虎、白鹤、叶猴、苏门羚、大灵猫、小灵猫、獐、麝、水鹿、金猫、云豹、猕猴、短尾猴、穿山甲等,要严加保护,禁止猎取。如因科研、展出、药用、繁殖饲养等需要猎捕时,须经省林业部门批准;如需猎捕海南坡鹿、长臂猿、华南虎,须经林业部批准。

三、对农、林、牧业生产有益的动物,如青蛙、蝙蝠、啄木鸟、燕子、猫头鹰等,禁止猎取和收购,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有出口青蛙任务的,按农业部〔1979〕农业(保字)第38号《关于保护青蛙的通知》规定执行,即由外贸部门组织收购。

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对益鸟、益兽,应作出禁捕禁猎的规定。有关业务指导,由林业部门负责。工商行政、司法和林业部门,可加强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而乱捕滥猎,以及收购和出售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没收猎物和工具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以上通知,望认真研究贯彻。在贯彻过程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省林业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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