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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作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2-07-03

施行日期:1982-07-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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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地质部门的定额管理,提高地质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额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对产品(工作)数量、质量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利用和消耗所规定的标准,是企事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地质部门应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实行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要把是否实行了定员定额管理,作为衡量一个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标准。不按定员定额编制的设计预算和计划,不能审批;没有平均先进的各项定额,不能实行设计预算包干、节约分成和定包奖等各种经济责任制。

(三)地质工作各项定额的制定和使用,必须有利于调动广大地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利于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最多、最好的地质成果;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不能把定额看作可有可无,更不能把定额当作单位和个人牟取好处的一种工具。

(四)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定额管理的认识,加强对定额工作的领导。分工主管计划或生产的各级行政负责人,应亲自抓定额工作,并切实抓好。

二、定额体系

(五)地质工作定额由人员配备定额 (或称编制定员)、劳动定额(或称生产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设备配备定额、费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六种定额构成。为了使定额既有利于加强对宏观经济的控制和指导,又有利于把微观经济搞活,地质工作定额实行部、局、基层三级管理体系。

(六)部管定额是全国性定额,对各局和基层单位起宏观控制和指导作用。包括下列各项:

⒈主要工种的综合劳动生产率;

⒉主要工种的编制定员;

⒊主要工种的设备配备标准;

⒋地质勘探费计算标准(按费用项目制定);

⒌流动资金占用率。

(七)局管定额是地区性定额,是本地区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统一衡量尺度,是编审设计预算和计划的计算依据。包括下列各项:

⒈编制定员(对部颁编制定员进行补充和分解);

⒉各主要工种的劳动定额;

⒊各工种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⒋设备配备定额(对部颁设备配备标准进行补充);

⒌综合费用定额(按工作项目和费用项目分别制定,其结构及统一计算单位见附件);

⒍流动资金定额(各类材料储备天数和流动资金占用率)。

(八)基层定额是考核、衡量各基层班组生产和管理水平的统一尺度,是编制作业计划的计算依据。包括下列各项:

⒈各工种的劳动定额;

⒉各工种的材料消耗定额;

⒊各工种的成本费用定额。

(九)部、局、基层三级定额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上级定额对下级定额起控制和指导作用;下级定额要保证上级定额的实现。基层定额不仅要对地区定额没有规定的定额项目制定补充定额,而且应当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定额水平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各队在编制设计预算和计划时,凡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接近地区定额的,应统一按地区定额进行编制;少数已经超过地区定额水平,或者虽经积极努力,暂时仍达不到地区定额水平的,应由各队提出本队定额草案报局审定,或者由主管局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审定执行地区定额的提高或降低的系数,作为各队编制设计预算和计划的依据。各队对所属基层班组,也应按照这个原则办理。对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已经超过或者暂时达不到大队定额水平的班组,可审定提高或降低系数,作为编制班组作业计划的依据。

(十)区测、测绘、物化探等专业定额,属于编制定员和设备方面的定额,统一纳入部管编制定员和设备配备标准。材料消耗和费用定额,由各省局自行制定。劳动定额由部有关专业司局提出方案,各省地质局根据方案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各该专业的地区定额,抄报部主管专业司局备案。各省局在制定上述专业地区性劳动定额时,应按部有关专业司局规定的基本结构、技术规格、计量单位和主要工作内容制定,各地不要自行修改,以便于各专业司局对定额水平进行分析对比。

三、定额的制定与审批

(十一)定额的制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凡能定量考核的工作,都应逐项制定劳动定额和其它各项定额; 属于思维加工和研究试验方面的工作,则可不搞劳动定额,只搞费用定额等有关定额。

定额制定过程中,要认真发动群众。实行工人、业务技术人员、领导三结合,充分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使制定的定额,尽可能科学合理,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十二)定额的制定,一般采用经验统计与技术测定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要逐步增加技术测定的比重,以便提高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其它各项定额,则应以经验统计法为主制定。在选取统计资料时,应尽可能齐全,有充分的代表性,工程(工作)质量应当是合格的。

(十三)根据制定、使用、管理密切结合的原则,定额的制定由各级定额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

⒈人员配备定额,会同各级劳动工资部门研究提出;

⒉劳动定额,会同各级主管生产部门研究提出;

⒊材料消耗定额,会同各级物资部门研究提出;

⒋费用定额,会同各级计财部门研究提出;

⒌设备配备定额,会同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研究提出;

⒍流动资金定额,会同各级财务、物资部门研究提出。

(十四)定额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定额的审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部定额由部务会议审查批准;地区定额由局务会议审查批准,抄报部定额管理机构备案;基层定额由队务会议通过后报局审查批准。

四定额水平

(十五)定额水平是定额管理的核心问题。确定定额水平,必须坚持平均先进的原则,既要考虑实际已经达到的水平,又要充分估计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各种积极因素,使定额在正常条件下,多数单位和个人经过积极努力可以达到或超过。低于或高于平均先进水平,都不利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十六)采取何种计算方法,确定定额的平均先进水平,至关重要。各局队应在实践中积极进行摸索研究,找出最为科学的计算方法。

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坚持以下两条原则,即:确定的定额水平必须是平均数以上的水平,而不能是平均数以下,或者仅仅达到平均数的水平;必须是多数单位和个人经过努力才能达到的水平,而不能是多数单位和个人已经实际达到的水平。

在选取实际资料制定定额时,大体可考虑有百分之四十左右的单位已经实际达到,定额执行后,经过努力,有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单位可以达到或超过。

在确定费用定额水平时,一方面要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同时必须剔除不合理的因素,积极贯彻节约挖潜精神,使费用水平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相适应。

五、定额的使用和考核

(十七)定额一经批准,必须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定额的作用。要认真运用定额编制设计预算和计划;按照定员标准配备各类人员,整顿劳动组织,把富余人员从工作岗位上划出来;按照劳动定额安排生产作业计划,组织生产;按照材料消耗定额制定物资计划,控制材料消耗;按照设备配备定额配备设备,管好用好设备;按照费用定额制定费用计划,进行成本核算,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流动资金定额,控制物资的合理储备;等等。

(十八)要加强对定额的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考核各队设计预算和计划完成情况时,应以主管局批准的设计预算和计划为依据;考核各队定额完成情况时,应统一按地区定额进行考核。对于既完成了设计预算和计划,又完成了地区定额的单位,在节约分成和奖金分配比例上,应适当高一些;对只完成了设计预算和计划,没有完成地区定额的单位,节约分成和奖金比例,应比前者低一些;对没完成设计预算和计划,也没完成地区定额的单位,则既不能搞节约分成,也不能核给奖金。大队对所属基层班组,也应既考核作业计划,又按经局审定的大队定额进行考核,并按计划和定额完成情况,确定不同的奖金额度。

(十九)各项原始计录,是整个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定额工作的基础。要建立与定额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的整理、填报与积累制度,并把它作为定额检查与考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检查与考核。如地质填图,应建立野外工作日志和月、季进度报表制度;钻探应建立班报表的定期检查、整理制度,以及岩石可钻性标本的采集制度;等等。

(二十)岩石定名、定级,对于钻探、坑探等主要工程的生产与定额的完成,关系很大。基层单位应建立由地质技术负责人、探矿工程技术负责人、定额专业人员和有关领导参加的岩石定级小组,负责仲裁岩石定名、定级中的分歧。为了统一岩石定级,首先应由地质编录员统一定名和描述,然后由地质人员根据岩石定名和描述,按照统一的岩石分级表并参考其实钻小时效率,统一归级,不得任意抬高或压低等级。

为了保证岩石定级统一和准确,岩石定级小组还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六、定额的修订

(二十一)定额经批准执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但经过考核,定额已经失去平均先进水平时,则必须进行修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⒈主要设备更新换代,生产自动化程度普遍提高;

⒉劳动组织的改革引起定员的变化;

⒊生产工艺和方法的重大革新,新方法、新工艺的广泛采用;

⒋原材料的重大革新,新材料或代用材料的广泛使用。

修订定额时,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批。

七、定额机构和人员

(二十二)根据定额分级管理的原则,部、局两级设立定额管理机构,野外大队一级配备专职定额人员,分队、作业班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定额人员。各级定额机构不论组织形式如何,定额工作在业务上均应受同级计划部门领导。

(二十三)各级定额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⒈部定额管理机构:

(1)协同部有关司局制定全国性定额,并督促检查定额的执行;

(2)掌握本部系统定额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出改进定额管理的措施意见;

(3)制定有关定额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局、队的定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4)定额的科学研究。

⒉省局定额管理机构:

(1)执行部有关定额工作的指示、规定和部颁发的全国性定额;

(2)组织制定本省的地区性定额,检查考核定额的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本省有关定额工作的规章制度;

(4)组织经验交流,培训基层定额人员,指导基层定额业务;

(5)参与设计预算和计划的审查;

(6)定额的科学研究。

⒊基层专职定额人员:

(1)执行部、局颁发的各项定额及有关定额工作的指示、规定;

(2)组织本单位定额的制定,检查考核定额的执行情况;

(3)参加设计预算和作业计划的编制,参与评比奖励工作;

(4)指导机台、班组等生产单位的定额业务;

(5)定期报送定额报表。

(二十四)定额工作的任务很重,平时有大量工作要做。各级定额机构必须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定额人员,并选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同志担任。各级定额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任意改行。要加强定额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各级领导要支持定额人员的工作。对领导干部和职工中从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出发,责难定额人员,妨碍定额工作开展的,应给以批评教育。

各级定额机构要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把定额工作做好。

八、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有关定额工作的文件,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地质矿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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