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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本市公园、风景游览区、绿化地带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3-06-23

施行日期:1997-09-2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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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游客进入公园、风景游览区和绿化地带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公园游览区的有关规定,发扬新道德、新风尚,提倡“五讲四美”,文明游览;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安全、伤风败俗、破坏公共财物等一切不文明的行为作斗争。

二、游客购买门票等要顺序排队。游客进出公园、风景游览区和绿化地带参加各种游览活动,应循序行进,不准拥挤起哄,不得堵塞通道和出入口。

三、进入公园、游览区内设摊、出售物品和进行其他各种经营收费活动的,需经公园和游览区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各种车辆非经公园和游览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入。

四、要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准进入花、树坛和封闭的草坪摄影、休息。不准攀折花木和采摘果实,不准损坏草坪,不准攀登立峰叠石和树木。

五、严禁在名胜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以及其他一切公共设施和林木上涂抹、刻划、粘贴。

六、要维护公园、游览区和绿化地带的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抛果皮、渣核、纸屑,不准随地便溺。

七、要爱护野生和展出的动物。不准捕猎,严禁恫吓、戏弄、投掷、打击动物,或投喂食物。不准在非钓鱼区内钓鱼。不准捕捉蟋蟀。

八、非经公安机关和园林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公园、游览区内举办舞会、聚众说唱。禁止各种球类活动,禁止在非游泳湖、池中游泳。禁止高声喧哗,保持园内安静。

九、禁止伤风败俗的活动。严禁播放、演唱反动、黄色歌曲。

十、严禁将各种凶器、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携入园内。不准在公园和游览区酗酒、哄闹、斗殴、行凶和寻滋事,不准进行赌博、贩卖和其他违法活动。严禁精神病患者入园。

十一、游客要遵守闭园时间。闭园后不准在园内逗留。不准翻越、拆毁园墙、栅栏。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者,任何人均有权批评、检举,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者,可扭送公安部门或公园、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园、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开给收据;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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