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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房[87]公字发第304号 沪土[87]综管字第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6-25

施行日期:1987-06-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所),土地管理局(所):

现将《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管理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租赁房屋开办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现将具体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合营企业租用本市房屋(包括公管房屋、系统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均需与出租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须由承租者向市土地局办理申请用地预约登记,同时附送房屋《租赁合同》(草案),经审定租赁部份的占地面积(包括使用的场地)和土地使用费标准后,双方正式签约。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者、承租者的全称;

(2)租赁年限和用途;

(3)租赁房屋的座落,租赁部位,建筑面积和租赁部份的占地面积(包括使用的场地);

(4)房屋租金标准和土地使用费的标准;

(5)缴款的方式和时间;

(6)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7)其他必须明确的有关事项;

(8)合同正本、副本份数及抄报单位。

四、合营企业(即承租人)在办理申请用地登记时,需将房屋租赁合同一并报送。

五、承租者必须按时缴付租金(包括土地使用费),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房屋出租者代收的土地使用费,在收到后的次月10日内转缴市土地局(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帐号:666028089)。

七、租赁房屋开办的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发《土地使用证》。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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