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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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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1-02

施行日期:1988-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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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展农村水利,改善生产条件,是增强农业后劲的重要措施之一。依靠群众兴修农村水利是我国的传统做法,今后兴修农村水利,仍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实行劳动积累,多层次、多渠道集资兴修农村水利,并逐步做到常年化、制度化。

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的意见

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号文件提出:农村要“建立必要的劳动积累制度,完善互助互利、协作兴办农田建设的办法”。近两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冬春农村水利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效益衰减的局面有所改善,全国灌溉面积一九八0年以来逐渐下降的趋势开始得到缓解。但是,农村水利仍然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水利,为农业增加后劲,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发动群众进行劳动积累,坚持常年兴修水利,搞好农村水利建设。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仅就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了提高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农业后劲,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必须依靠和组织群众长期坚持兴修农村水利。

二、兴修农村水利,应本着需要、自愿、量力、实效的原则,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

三、兴修农村水利,应按受益范围分级举办。在一村、一组范围内,由村、组举办;跨村的由乡或联村举办;跨乡工程由县、区举办或联乡举办。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户和联户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兴修农村水利,坚持“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各地水利部门要做好服务,加强技术指导。

四、兴修农村水利主要靠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这是农民用劳力投入发展水利、改善生产条件的重要方式。凡农村劳力,都要承担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劳动积累工的分摊,可按劳力,也可按土地承包面积,或两者结合等群众认可的办法确定。一般每年出十到二十个工日,烈军属、五保户、民办教师和有特殊困难的农户,可酌情减免。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日,应尽量出工,如不出工,可以等价替代,以资代劳。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区(包括间接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任务。各地可分别不同情况,分配一定数量的劳力负担任务,或以资代劳。

五、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要用于县、乡、村范围内的防洪、灌溉、排水、供水、水土保持等小型工程的兴建和已建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以及流域面积三十平方公里以下小河流的整治。不包括国家大中型水利基建工程、江河防汛抢险和农民承包田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整修用工。

六、兴修农村水利应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直接受益区的劳力完成。确需动用非受益区劳力支援时,应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顶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按期兑现。

七、建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清帐结算制度。做到当年指标当年完成,当年结清。确实完成不了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或以资顶工。

八、建立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应从以下渠道解决,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县、乡两级机动财力的拨付款;

(二)乡镇企业税前列支的一部分社会性开支费用;

(三)耕地占用税县、乡两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农村水利建设资金;

(四)农村水利工程按动行年限提取的折旧费、大修理费;

(五)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区(包括间接受益区)内以资代劳部分的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

九、农村水利建设所需物资(包括集资部分),各地物资部门除从计划内农业用物资中统筹安排一部分外,不足部分,要协助从市场调剂解决。

十、兴修农村水利占压土地、青苗和拆迁房屋的赔偿资金,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兴办单位自行调剂合理解决,国家不予补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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