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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88]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2-13

施行日期:1988-1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宝坻县、蓟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水利局、石化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复函》(〔1987〕津政办函12号)中的有关征收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地下水资源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的水资源费,每立升暂按九分六厘八征收。

二、鉴于天津石化公司一九八七年财务已结算,追缴一九八七年水费由于企业自身消化确有困难,可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

三、天津石化公司根据水源实际困难,从一九八九年起在三、五年内逐年筹措资金扶持当地开发项目,发展生产,见到实效。

四、有关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其他问题,仍按〔1987〕津政办函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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