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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8-30

施行日期:2002-01-29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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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

为适应海洋开发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海洋环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海洋环境质量,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我市几年来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情况,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分类管理的海区划分方案(试行)》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调整海区的范围:

(一)大沽口三类水质海区。

该区南起塘沽盐场一分场的A1点,北至三分场的D1点,平行航道向海伸延,与防波堤东端平行于经度线的线交叉所围成的海域,即A1、E、F、D1围成的海域为三类水质海区。A1、E、F、D1四点的坐标分别为:A1(38°54′30″N,117°40′30″E)E(38°54′00″N,117°50′00″E)F(39°00′30″N,117°50′00″E)D1(39°01′00″N,117°45′00″E)

(二)大沽口外二类水质海区。

该区西起E点及F点,即作A1E和D1F的延长线,交于锚地东界的B1点和C1点,EB1 C1F围成的海域即为二类水质海区。B1,C1两点的坐标分别为:B1(38°53′24″N,118°05′30″E)C1(38°59′10″N,118°06′30″E)

(三)海域石油勘探开发区。

1.在与陆地相连的围海造地建成的人工半岛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作业排污,按陆上排污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围海造地建成的人工岛周围一海里内海域为三类水质海区,在人工岛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作业排污,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一海里为半径所围成的圆形海域,按三类海水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勘探、开发作业的排污,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北塘口外二类水质海区。

该区G、K二点,平行于主河道向海延伸至零米等深线的M、N点,GMNK围成的海域为二类水质海区G、K、M、N点的坐标分别为:G(39°04′00″N,117°45′00″E)K(39°06′00″N,117°45′00″E)M(39°02′30″N,117°48′00″E)N(39°04′00″N,117°48′30″E)

(五)除北塘口外,分布在我市沿岸的直排入海的专用排污河道,以河口处为圆心,一海里为半径,所画的半圆以内海域为混合区。

(六)其他未列入区划的海域,为一类水质海区。

二、各类水质海区监测管理的几点说明:

(一)一类水质海区的监测值,在任何时候,任一站位都应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该海区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污。

(二)二类水质海区的监测值,在任一站位,潮平均值应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三)三类水质海区内,各种污染物的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应符合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三类水质海区内监测站位的布设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海区交界处的监测值,任何时候都应符合较严海区的水质要求。

(五)盐业取水口处的监测值,任何时候都应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六)根据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情况,今后可对海域水质区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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