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局:
《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颁发施行,现就发放采砂许可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细则》第三条规定,对省管七条大河发放采砂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具体明确如下:
辽河、大辽河干流,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太子河参窝水库以下,绕阳河东白城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发放采砂许可证;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上,太子河参窝水库以上,绕阳河东白城水文站以上干流河段,委托所在市河道主管机关发证;鸭绿江委托丹东市河道主管机关发证;大凌河委托朝阳市、锦州市河道主管机关发证。
二、自四月一日起,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细则》规定,按管辖范围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提交开采申请书,经批准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采砂量低于10立方米的零星用户,可不发证,在申请登记表上批准即可。
三、凡在省审批发证的河流或河段上申请开采砂石的,须经所在市、县河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在由市审批发证的河流或河段上开采砂石的,须经所在县河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审批;市设直属管理机构的河流,由管理单位审核,按发证权限报批。
四、许可证指定专人发放,严格按规定的编号、格式填写,做到准确清楚。并保存好申请登记表及有关记录,以备查阅。
五、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河道管理部门到省河务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由领证单位从管理费中支出。
六、采砂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可与各市财政部门联系领取,如市财政部门没有,可到省水电厅领取。
附件:
1、辽宁省河道采砂申请登记表(略)
2、采砂许可证编号表(略)
3、许可证填写样式(略)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
辽宁省水利电力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