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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义务植树资金问题的几点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1-06-24

施行日期:1991-06-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义务植树资金问题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我市义务植树资金问题的几点意见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市动员,奋战五年,基本绿化津城”的奋斗目标,根据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对我市原有规定外的义务植树资金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企业单位(含事业单位兴办的第二、第三产业及中央驻津单位,下同),按本单位应参加义务植树的实际人数和市下达的植树任务(坐落在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政府所在地的企业,每人每年栽活一株树;坐落在郊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企业,每人每年栽活两株树;坐落在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企业,每人每年栽活四株树),所支出的苗木费可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农村义务植树,按应参加义务植树的实际人数和每人每年栽活四株树的任务,所支出的苗木费可在本乡(镇)、村企业税前列支。

三、坐落在塘沽、汉沽、大港区的企业单位,其义务植树所支出的换土费和坐落在其他区县的企业单位义务植树确需换土所支出的换土费,也可列入营业外支出。

四、义务植树必须讲求质量,所购苗木一定要种良苗壮,乔木苗胸径要达到二点五厘米以上,低于此标准的苗木一律不得栽种。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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