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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1]2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30

施行日期:2001-12-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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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和《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文,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的精神,落实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有关政策,规范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适用《意见》和《补充意见》中有关政策的市、区属国有企业,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子公司及其他市、区属国有企业。

下列企业是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

(一)企业产权直接隶属于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全资企业;

(二)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以上(含51%)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者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5%以上(含25%)、为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

下列企业是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子公司:

(一)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所属的全资企业;

(二)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股权比例为51%以上(含51%)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者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股权比例为25%以上(含25%)、为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

其他市、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不符合本条第二、三款条件,但其股东的市、区属国有净权益累计达到50%(含50%)以上的企业。具体计算方法为:拟认定企业各股东的市、区属国有股权比例×各股东在拟认定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之和。

第四条 在计算股权比例时,经国家批准债转股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中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计为市、区属国有股权。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市、区属国有股权或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该企业的资格认定申请暂不受理。

第六条 向市国资办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明确与拟认定资格企业相关的各级产权关系和市、区属国有股权比例情况,并按下列情况逐级办理审核手续:

(一)市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由上级产权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逐级审核,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产权、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二)区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先由其各级产权单位逐级审核,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产权、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再报区国资办审核,由区国资办在申请报告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三)非市、区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由其各市、区属国有股东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本股东的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向市国资办申请国有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有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工商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已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供核查);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与申请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相关的股东企业工商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已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供核查)。

第八条 经市国资办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政策适用企业资格证明》,企业凭资格证明按照现行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政策落实事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政策适用企业资格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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