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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2-09-05

施行日期:199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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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城郊结合部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清理整顿的对象,必须主动进行申报登记:

1.出售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的;

2.出租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租的;

3.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的;

4.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联建、联营的;

5.买卖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出租土地的;

6.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的;

7.交换、赠与、分割土地使用权的;

8.因迁移、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擅自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9.将已核准废弃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土地擅自占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清理整顿对象申报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其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

3.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文图资料。

三、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后,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属上述清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局申报登记,并按审批权限补办合法手续;本通告发布之后,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须到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逾期不申报登记或瞒报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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