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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发(200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9

施行日期:2004-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3月19日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组织、推进改制的积极性,规范改制工作行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主要指国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三条 改制期间企业经营者的主要责任:

(一)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思想,使绝大多数人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在出资人主持下,配合中介机构并请职工代表、债权人参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清产核资、清理人员、清理债权债务工作;

(三)配合出资人主动招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选战略投资者;

(四)千方百计搞好生产、经营,防止效益不正常下滑和国有资产流失;

(五)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确保企业稳定。

第四条 对改制前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的优秀经营者,在改制中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确保企业做强做大、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搞好职工安置和不需政府支付改革成本的前提下,主要依靠企业的经营者进行招商改制;

(二)凡企业规模较小,由现任经营者自筹资金发展起来或做出重大贡献,又有融资能力,能保证进一步良性发展的,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以由管理层收购或控股;

(三)凡由于经营者自身努力而形成的任期内净资产增加的部分,经审计确认,可由出资人决定,职代会讨论同意,按1%?10%的比例,作为个人股份奖励给经营者,并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五条 对在改制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改革的国企经营者,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考核确认,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改制后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可从原企业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进入新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推荐为新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由董事会依法聘任;

(二)对改制后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可从原企业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作为国有股代表进入改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或作为经理层人选向新企业推荐;

(三)对改制后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企业,将从原企业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作为经理层人选,向新企业董事会推荐;

(四)对改制后未被新企业聘用的原参照厅级干部管理的经营者,视本人表现,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给予妥善安排。有的可安排到国有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有的可安排到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地)担任非领导职务;

(五)对负责规模较大、问题较多企业的破产重组工作的优秀经营者,可提前安排到当地任职,继续在原企业履行破产、重组、稳定的职责。

第六条 对改制期间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措施:

(一)企业应自确定改制之日起,对人事、用工和工资调整实行冻结;

(二)派驻企业的监事会要常驻企业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整改。如因监事会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未能及时挽回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三)审计部门要认真搞好对经营者的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常亏损的,按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若发现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要公开通报,并责成主管部门取消其中介机构资格;

(四)向改制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以下重大事项实行与企业经营者联签:单项万元以上的支出;以产成品、存货、债权或现金偿债;以高于市场价采购和低于市场价销售或者赊销产品;应收款打折清收和核销;固定资产处置和出租(联签后按程序报批)。如因财务总监失职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解除其聘用合同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凡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推进改革的,将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

(一)对有抵触情绪、工作消极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以错误言行导致干部职工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并造成生产经营下滑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否则,改制后将不予安排工作;

(三)对失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予以组织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职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煽动职工闹事、破坏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按党纪、政纪和法律进行惩处。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省属国有企业按此执行;市(地)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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