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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白山政发[1994]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1-07

施行日期:1994-11-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国省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吉林省矿产资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1号令),出就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故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地矿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4月1日前按省政府原规定和费率缴纳,4月1日后,按国务院新费率缴纳。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依法取得采矿权人缴纳。已经取得采故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费率计征;经地矿部门登记注册并审核同意,尚未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费率计征外,加收应缴额3倍以下的罚款;未经地矿部门登记,私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非法采矿处理,有关部门可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给予处罚和取缔。

三、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市财政局是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县(市)、区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录各种票据和资料。

(一)市矿管办负责征收通化矿务局、板石铁矿及所属系统内各类全民、集体矿山;市(区)属地立国营矿山及直属集体办矿;军队、铁路、林业局所属的全民、集体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

(二)市砂石土管理所作为市矿管办下属单位,负责收缴市水泥厂、市砖厂、市滑石矿、市劳教所砖厂及八道江区区域内乡镇集体、个体企业或个人采控建筑石材、砂、石土(包括河道砂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八道江区矿管办负责征收八道江区区域内乡(镇)、村(街)集体矿山和个人采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包括砂、石、土)(四)三岔子区矿管办负责征收区域内乡(镇)、村(街)集体和个人采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各县(市)负责征收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区域各征收单位在市财政局统一设立帐户、使用统一的专用发票及《矿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资源补偿费收缴后统一上缴国库。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当月矿产品销售额在下月初10日内缴纳,当月没胡销售按季度缴纳;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符合免、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矿管办提出申请(县、市可向当地地矿部门申请)。由市矿管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批准。在省未批准免、减前不得拖缴、欠缴。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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