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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地矿部关于加强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25

施行日期:1994-12-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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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件,以下简称5号文件)颁发以后,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使离子型稀土矿山的乱采滥挖、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水土流失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治理。

为了继续加强离子型稀土矿产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特做以下规定:

一、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5号文件,将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离子型稀土资源,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各级政府要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

国家对离子型稀土矿开采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由国家计委制定和下达离子型稀土的矿产品生产年度总量计划以及有关省的分省(区)计划,国家计委稀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区)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二、鉴于离子型稀土矿种特殊,易采易富集,分布广而稀散,矿点多而规模较小等特点,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工作出发,经商有关部门,并征求地方意见,国家计委、地矿部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稀土办公室会同地矿局(厅),在国务院5号文件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可操作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的管理办法,报国家计委和地矿部审核后,组织地方实施,并根据今后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修改。

国家计委、 地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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