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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江苏省地矿局要求征收大屯煤电公司全部井田煤矿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地矿部

发文字号:地函[1995]16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5-22

施行日期:2003-02-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江苏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大屯煤电公司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江苏、山东两省征收调整为由江苏省统一征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4年12月21日,部以地函〔1994〕318号《关于授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授权江苏省地矿局负责征收龙东和姚桥井田煤矿的资源补偿费,授权山东省地矿厅负责征收徐庄和孔庄井田煤矿的资源补偿费。对这一授权应坚持执行。并在此前提下,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省地矿厅(局)要研究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

凡我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区资源补偿费,不能委托市(地)、县(市)地矿行政部门征收。收费进展情况要与矿区所在另一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时互相通报,必要时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和部有关文件规定,商定收费中带有共性问题的处理原则(如减、免、回采率系数等),并将收费进展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地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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