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万宁县环境资源局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请示的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地矿部

发文字号:地函20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7-17

施行日期:2003-02-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你省万宁县环境资源局《关于对利用粘土、砂、石资源复垦能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粘土、砂、石属于矿产资源。

二、对于请示中所提到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形分别对待;其中,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有采石(砂、粘土)场的应视为采矿行为,采挖者应该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临时用于基本建设回填或其他土地整治行为中采挖移运粘土、砂、石资源的也应向地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矿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