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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发文字号:(1996)行他字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8-24

施行日期:199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1996年6月27日审委会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八条的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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