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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199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01

施行日期:1996-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八五”期间,我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基本控制了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九五”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再接再厉,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九五”森林资源采伐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670.2万立方米限额指标以内,为在本世纪末初步建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作出积极的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林业厅 1996年1月11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我省的“九五”期间(1996-2000)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结合各地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意见国务院下达我省“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670.2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261.8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264.2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 3430万根。年森林采伐限额比“八五”期间增加70.2万立方米。为预防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特殊情况,控制森林消耗总量平衡,省每年预留限额指标 63万立方米;祁门等15个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九五”期间还贷限额指标12.5万立方米,由我厅统一掌握,到期分年度下达执行。因此,这次实际下达各地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94.7万立方米,其中集体林538.2万立方米,国有林场(采育场、苗圃)51.7万立方米(国有、集体森林采伐限额另文下达)。

“九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执行办法:集体林部分仍定五年不变;国有林场(采育场、苗圃)一次性下达,逐年审批。

二、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主要措施1、加强森林采伐限额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精心安排,狠抓落实,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把它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内容。

2、坚持森林采伐全额控制,分类管理。核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和各分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挪用、挤占。对商品材实行采伐立木蓄积和木材产量双项控制。年终库存商品材结转下年外运,必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批准。烧材采伐限额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不下达到生产单位。各地要结合农村能源开发,加速山区改燃、改灶节材工作,实行多能互补,降低烧材消耗。

3、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各地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按照林业部规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国有、集体采伐森林,必须对伐区调查设计、审批验收。对征占用林地而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木材、竹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要履行职责,依法检查。林业、铁路、交通、港口、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木材运输、木材加工和木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4、稳定林政执法队伍,强化林政执法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护林职责,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巩固与发展群众护林组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群众组织两方面的作用,坚决制止违反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行为。

三、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监督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测,为限额采伐提供依据。每年要对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加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林业及有关部门检查采伐限额管理和执行情况,对重点采伐单位的森林资源消耗和重点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进行审计,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各县对本年度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执行情况要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森林资源消耗量统计表于翌年三月底前报省林业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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