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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水文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6-16

施行日期:199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5]33号)和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湘水电政字(1996)5号),保障我市水文事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沙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我市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和保护的职能机构。

凡在我市境内收集水文资料,均需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收集的水文资料交我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统一汇总、审定。

二、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准确性,下列水文资料,必须经水文部门审定并出具水文资料审定意见书,方能作为主管部门对工程立项审查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等进行裁决的依据。

1、工程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2、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3、重要取水、排水的水量和水质资料及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资料;

4、开展水文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环境影响评价及水文分析计算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5、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我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取水许可证时,对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水资源动态分析报告、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必须有市水文部门的监测和评价意见。

四、河道工程(包括取、排水工程)报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在编制水利水电建设综合规划、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区域性治理规划、城镇防洪规划或其它水电专业规划时,应当根据发展水文工作的要求,结合工程规划、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或管理运用的需要,将水文站网建设和改造纳入相应的建设规划,并与其他项目同步实施。

六、水文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有偿服务。水文资料除防汛期间向领导机关提供水文情报只收取电讯费外,其它资料应按水利部规定和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水文部门收集汇交的馆藏资料,或者水文机构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的资料转让、转借给第三者,或进行出版、复制等营利活动。否则,一经发现,水文部门有权收取资料重复使用费或索取赔偿费,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或设施的,应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搬迁经费。

水文测站测验河段的上比降断面上游50米至下比降断面下游50米的河道、观测场周围30米范围以内区域、其它测验设施周围10米以内的区域,为水文测验保护管理范围。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保护管理范围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它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八、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每年应从特大防汛费、防洪保安资金、水资源费、农田水利事业费、防汛岁修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报汛、水情预报、水毁设施恢复,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监测。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六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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