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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发[1996]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9-25

施行日期:1996-09-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的通知》(湘政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基金的提取标准及解缴办法

基金的提取:1995年底以前投产的水电站(含部分投产的机组),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5分提取;今后新建的水电站,从电站(含部分投产的机组)发电之日起。按同样的标准提取。提取时间暂定10年。

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税前列支。

基金的解缴:县(市)属水电站提取的基金,由县(市)水利水电局代收并按月解缴给县(市)财政局,县(市)财政局按季度及时拨给县(市)移民开发办。对以灌溉为主的大中型水库,自1996年起,从受益的灌溉面积中每亩无偿征用水费附加稻谷3公斤(含原已征用部分),由县(市)粮食部门在征收定购粮时一并代收。并及时上交县(市)财政局

二、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县(市)属水电站提取的基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主要用于移民定销粮差价补助、开发性生产的扶助和解决库区遗留问题,基金使用计划必须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坚持移民开发基金扶持与减少移民口粮补贴量挂购,逐步做到移民口粮自给。各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和其他移民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效益。基金和其他移民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水电局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移民生产开发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好移民问题,原已建立的水库库区开发专项资金的政策继续执行,所收资金免征一切税费,其它对水库移民的优惠政策仍继续保留。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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