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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职安发(1996)4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18

施行日期:1996-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有关区、县劳动局,有关局、总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第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为切实贯彻执行《实施条例》,结合本市矿山安全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区、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尽快熟悉和了解《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形成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良好采矿秩序,推动各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各煤矿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真正解决自身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国有煤矿要坚持质量为本,认真搞好矿井工作面质量达标,加强现场管理,加强队伍管理,从整体上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乡镇煤矿要针对目前存在的矿井安全基本条件差、抗灾应变能力低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依照《实施条例》以及《 煤炭法 》的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矿井基本条件改善工作,尽快偿还安全欠帐,为煤矿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照《实施条例》要求,加强边坡治理工作,促进采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矸石山、尾矿库等主要生产环节的检查维护制度,加强灾害预防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展开工作,切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同时,还要督促辖区矿山企业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有效地促进本市矿山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 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略)

北京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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