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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水闸<船舶过闸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财农[1997]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03

施行日期:1997-06-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河道水闸管理处,各市管水闸管理所: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自今年元月一日起对本市水闸收取的《船舶过闸费》资金实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上海市市管水闸〈船舶过闸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市管水闸《船舶过闸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金管理,确保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水闸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并按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的水闸管理单位。

第三条 各水闸过闸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过闸费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控制、核算、分析工作,按时足额完成过闸费的汇缴,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缴拨

第四条 《过闸费》资金的收缴、拨付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实施。各水闸将当月征收的过闸费在次月5日前解入市河道管理处过闸费专户,每月15日前由市河道管理处将收到的过闸费一并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帐号:066726-00560007790;开户银行:交行上海市分行。

第五条 《过闸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由市水利局(市河道管理处)统一思想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工程维修项目用款计划(“过闸费”资金使用范围见本办法“第三章”),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每季首月5日前按计划将资金拨入市河道管理处专户,并及时下拨至各水闸支出帐户;年中各水闸如遇应急抢险维修项目,可随时办理请款手续,事后向财政补报追加调整预算计划。2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财务决算及用款计划执行情况,下拨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市河道管理处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收支(含过闸费收入、上缴)报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各水闸《过闸费》主要用于(事业经费、专项运行管理费已安排的除外):

(一)水闸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性开支、福利及养老保险;

(二)水闸管理所需的公用经费;

(三)水闸设备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支出;

(四)水闸用于科学研究及科技推广项目的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 中第(一)、(二)项开支根据编制内人数(或重新认定的人数)参照市水利事业单位事业经费安排的人均标准,每年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其他项目专项报批。

第七条 市水闸管理部门按过闸费征收额的2%(该比你暂试一年)提取征收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年终一次结算返回。

第四章 帐户处理

第八条 市水闸管理部门及各水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过闸费的核算等必须单独列帐,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各水闸征收过闸费时列会计科目,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帐款一应缴财政专户收入,收入上缴时冲销该科目。各水闸收到河道管理处经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时列会计科目借:银行存款;贷:营业收入?补贴收入,其余帐户处理不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各水闸的有关会计核算及帐户处理暂时不变,除财政部门有新规定外。

第十二条 原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运行管理费的资金渠道不变。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仅限于各水闸过闸费的资金,其综合经营收入及其他创收收入不执行本规定,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使用。

第十四条 各有关区、县管水闸的过闸费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水利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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