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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铜是否属于稀有金属贵重金属范围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10-14

施行日期:2003-02-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征求铜是否属于稀有金属贵重金属范围意见的函》(国税函〔1997〕513号)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铜是否属于稀有金属、贵重金属范围的问题

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其中金属矿产又分为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和分散金属矿产等。铜属于有色金属矿产的范围,而不属于稀有金属、贵重金属范围。

二、关于稀有金属、贵重金属范围的问题

根据矿产资源的分类,稀有金属矿产包括铌、钽、锂、铍、锆、铷、铯、铪和锶等矿产;贵重金属矿产主要有:金、银、铂族金属(铂、钯、铱、铑、锇、钌)。

三、关于外商投资进行铜矿开采项目是否采取鼓励政策的问题

根据1995年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其中明确规定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铜矿属于鼓励外商投资开采(但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矿种。因此,我们认为,外商投资进行铜矿开采项目应该实行鼓励的政策。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除国家规定的少数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禁止与外商投资开采外,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都应该实行鼓励的政策。其理由:一是根据党的十五大会议的精神,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坚定不移的方向和政策。二是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对于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合作,增加矿产品供给,缓解我国矿产资源供需日趋严峻的矛盾,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海上石油工业从无到有的发展,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三是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与外商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对于改组、改造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转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止到1994年,我国涉外的勘查登记项目共191项,已取得采矿权的外商投资采矿项目有170个,其中合资项目138个,独资项目32个。实践证明,要扩大对外开放,就必须采用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改革旧的管理体制,采用与国际矿业接轨的管理模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对矿产资源富集而经济又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矿业开发和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地质矿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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