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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01

施行日期:1998-05-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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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素,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创发展新优势,加强对自然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生态保护区,主要是指:市农业新技术综合开发区、同沙林场、黄旗林场、虎英郊野公园、榴花塔控制区、水濂山水库、市人民公园(红线规划范围由市规划局制定)。

第三条 保护区实行谁管辖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为:

(一)市农业新技术综合开发区由市农委负责;

(二)同沙林场由市林业局负责;

(三)黄旗林场、虎英郊野公园、榴花塔控制区由附城区负责;

(四)水濂山水库由篁村区负责;

(五)市人民公园由城区负责。

市规划部门在规划、功能设置等方面应给予业务指导,辖区内涉及多家部门及插花地等情况的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把保护区保护、管理好。

第四条 保护区的功能设置,要体现如下几方面:一是保护自然生态,二是美化、绿化、净化城市,三是为市民提供休闲渡假的场所。不同保护区的功能要有自己的特点,主题鲜明,各有侧重。

保护区的功能设置方案由市建委、规划局与各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聘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保护区的开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符合市区总体规划和城市的功能设置要求。

第六条 在护区范围内,不准转让土地;不准办工业项目,更不准办污染项目;不准开发石场;不准乱建山坟,已建的要限期全部搬迁;不准私人建房和搞房地产项目;不准设立各种会所、协会等机构,已设立的应限期逐步迁出。

第七条 保护区开发涉及的有关单位,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单位的困难可采取政府、部门、社会共同帮助的办法解决。

第八条 保护区周边不准乱堆放和填埋、焚烧垃圾,不得将废水、废气排人保护区。

第九条 保护区的开发由市建委、市规划局代表市政府行使监督职权。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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