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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1998)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19

施行日期:1998-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秋季农业和农村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6号)要求,农村新一轮土地承包要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统一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这次发证工作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一个重大步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为了加强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决定由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农业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组成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承办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加强办事机构的力量。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印制经费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按2∶3∶5的比例承担。按每本证书成本价1.70元计,自治区每本承担0.34元,盟市每本承担0.51元,旗县每本承担0.85元。各盟市、旗县上报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数量时,要考虑到填写、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和延包过程中新增的户数,按现有农户总数的101.6%上报。

四、凡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必须及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由乡镇经营管理站负责统一填写,由旗县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发放,证书的填制要规范,内容要与承包合同书的内容相一致。

五、各盟市务必将指定的承办发证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以及需求证书的总数于1998年11月底之前报自治区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苗学军、王德诚、温耀华、王雪芬,联系电话:4964433转282、292、225,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28号,邮编:010010。

各盟市、旗县所承担的印制成本费用必须于1998年12月底之前由盟市财政部门统一汇至自治区承办部门指定的专用帐号。开户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开户银行:农行呼市分行新城营业部,开户帐号:8187301344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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