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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防洪,防台风预案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厦府[1999]综0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03-30

施行日期:1999-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年年遭受台风、暴雨和八月大潮的袭击,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对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我市防汛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提高效率,便于各级指挥机构组织抗灾抢险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灾害损失,特修订本预案。

一、组织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副指挥、指挥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防洪、防台风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办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全市防洪、防台风工作由市委书记、市长负总责。

2、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负责全市的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指挥不在时,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负责。厦门市岛内城市的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分管。

3、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做好本区所辖范围内的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

4、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并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所部署的各项任务,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市海监局根据不同风力情况负责在升旗山悬挂不同标志的风球,市气象局配合。

5、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中,按各自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执行,并服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二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做好交按工作。

6、抢险队伍的组织:

(1)海上救护队由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市海监局、水警区、市水产局、市港务局协助。

(2)岛内城区抢险救护队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园林风景管理局、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民防办协助。

(3)水利工程抢险队伍由各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水利水电局协助。

(4)医疗救护队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民政局协助。

(5)抢险突击队由32404部队、厦门警备区分别组织数支抢险队伍组成,民兵应急分队协助。

(6)治安维护队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驻厦武警部队和民兵协助。

7、宣传报道以市委宣传部为主,市广播电视局配合。

8、各区防汛办以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重要灾情,并在灾后的第二天按规定的表格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要汇总整理防汛救灾的经验教训,写好书面材料,填好灾情表格,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汇报。

三、汛期前准备工作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汛前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登记造册,发出汛前安全大检查除险责任通知书,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农业局要根据所辖区域的具体情况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市级抢险物资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指标,市供销社集团公司、市商业集团公司、市物资总公司代储备,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把储备的数量、存放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级抢险物资仅作为应急补充的需要,抢险时应先用工程管理单位及区级的物资器材。

3、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在抢险时的组织、联系以及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并登记造册上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汛前要主要与驻军联系,做好军民联防的一切准备。

4、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都要制定遇特大洪水时本部门、本区的防洪、防台风预案;各镇政府要制定本镇遇特大洪水时的应急方案;各小(二)型以上水库(包括■■湖)要制定遇超标准洪水的防洪预案及水库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5、市政工程管理局要组织力量在每年4月15日前把岛内城区排洪沟清理干净。

四、预案实施:

(一)防洪预案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密切注视气象动态。气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预测预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到市气象台的预报后要立即做出反应。

1、当接到气象台发布24小时内有暴雨(降雨量50-100毫米)时:

(1)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把气象信息和防范工作要求以明传电报的形式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明传电报的精神认真落实、检查防洪预案的准备情况,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预测、预报。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安排加强班,领导带班,时刻保持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联络,并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2、当接到气象台发布24小时内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时:

(1)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措施,用明传电报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通知。

(2)市行政首长要上岗并坚守岗位,到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部署全市的防洪抗灾工作;分管副市长要按照职责分工到位指挥;副指挥要主动到位协助指挥做好调度工作;包库、包堤、包闸领导要到工程地点坚守自己的岗位,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现场指挥。

(3)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明传电报的精神,立即行动起来,检查落实各区及各自系统的防洪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处于临战状态。对低洼易涝、泥石流易发生地带的居民、仓库要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及时做好安全转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安排加强班,领导带班。防汛无线电台要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时刻保持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联络。

(5)各水利工程单位要加强工程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要加强运行调度工作,小(二)型以上水库要严格按照汛限水位运行,必要时腾出部分库容。超过限汛水位,可能再现溢洪的水库要提前通知下游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按水库制定的防洪预案组织实施。汀溪水库、■■湖、杏林湾水库要根据海潮情况考虑错峰提前排放,易涝地区要做好排涝工作。

(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一线抢险物资、抢险队伍要完全落实,责任人要到位,防汛抢险物资代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物资的供应工作,一旦出现险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投入抢险救灾。

(7)市防汛抢险物资代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物资的供应工作,保证随时服从调用;32404部队、厦门警备区、水警区要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一旦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抢险救灾通知,应立即携带救生器材,迅速投入抢险救灾。所需抢险救灾的物资器材各区应备足。

(8)出现灾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部门都要按各自制定的防洪预案组织实施。卫生、医疗部门要迅速组织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钱物的分发保管工作。

(二)防台风工作预案1、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有可能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关于××年××号台风市防风01号通知”要求:

(1)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主动与市气象台及厦门市中心海洋站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2)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台风及潮位消息向区行政首长报告,并通知各镇政府、水利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求他们注意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3)对已成熟的农作物、水果等,各区政府、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抢收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当台风正向我市逼近,48小时内将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关于××年××号台风市防风02号通知”。要求:

(1)市党政一把手,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应立即到位,研究部署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分管副市长要按职责分工到位指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应立即上岗到位,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当地的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2)市气象台每隔3小时要作出台风影响范围和风力、雨量等级的预报;厦门中心海洋站每隔3小时要将实测潮位及时向市委办、市府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

(3)各区水利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进行科学调度。若有临时超蓄水量的水库要将水位降至汛期限制水位。所有水库、水闸和机电排灌站管理单位和人员要做好随时排除洪涝的各项准备工作。

(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好抢险队伍待命,并做好抢险物料的准备。发现堤防险工地段和病险水库,应立即加固抢修。市政管理部门、房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易受淹地区居民的转移路线、地点,对易受洪涝淹没地区的房屋、仓库、器材设备等要做好撤离的准备。市政工程设施、广告牌、建设工地的塔吊、脚手架等要及时加固。水库下游要迅速落实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5)市海防办、水产局及海上作业单位要及时通知出海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并做好海上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6)对已成熟的农作物、水果等,各区政府、农业部门要抓紧突击抢收。来不及的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防护措施,减少损失。

(7)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职责,落实各自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3、当台风在24小时内可能袭击我市或者在附近约150公里的范围内的沿海地区登陆,对我市将有严重影响时,由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关于××年××号台风市防风03号通知”。要求:

(1)市党政领导、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要坐镇指挥;各有关分管副市长要坚守岗位,指挥调度;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防御洪水(台风)方案(预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处于临战状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

(2)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农业局、各区水利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的保安工作,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做好所辖水库、水闸的控制运用和洪水调度。重要堤防险段和病险水库的抢险人员要到位,并加强对工程的巡查。各路水利工程抢险队伍要处于临战状态。

(3)市政工程管理局、土地房产管理局、经发委、贸发委等部门对易受淹的地区和危房要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海边各居委会要发动群众做好风暴潮的防范工作。

(4)海上作业单位要检查船只回港情况,尚未回港的要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要做好防撞、防火等保安措施。海上救护队要待命救护。

(5)气象部门和厦门中心海洋站要加强台风及风暴潮的预测报,每小时向市委办、市府办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一次;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要适时滚动播放台风紧急警报,做到家喻户晓。

(6)32404部队、厦门警备区的抢险队伍要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赶往现场,投入抢险工作;卫生、医疗部门要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公安部门要做好社会治安工作;交通、邮电部门要确保交通、通信畅通;供电部门要确保防汛指挥系统的工作用电;物资储备要保证及时供应。

(7)市教委要通知学校停课;工矿企业需要停止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停产。

(8)继续做好“关于×年××号台风市防风02号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

4、当台风已登陆并减弱为低气压,对我市不再有影响时,由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关于××年××号台风市防风04号通知”。要求:

(1)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水利工程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部署防洪排涝工作,无明显降雨则恢复正常值班。

(2)灾区政府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生活,领导和组织灾后各项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水利部门要检查水毁水利工程,制订修复计划,对可抢修的或小塘坝缺口等小型水利工程应立即发动群众组织力量抢修;水利、水文部门要组织洪水调查,及时总结雨情、水情。

(4)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防疫队到灾区,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保险部门要及时做好投保单位受损的理赔工作。

(5)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修复受损坏的电力、通讯、供水、公路、铁路、桥梁、民房等设施。

(6)农业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发动群众排渍除咸,洗苗追肥,加强田间管理的技术指导和督促工作,争取农业丰收。

(7)各行各业要支援灾区恢复生产,配合当地政府发动群众生产自救。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防办《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职责。

一、三十一集团军、警备区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防汛工作的批示,与当地防汛部门加强联系,搞好军民联防工作,组织所属部队参加当地的抗洪、抢险、救灾及支援地方抗旱。

二、市计委负责协调解决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等的供需问题。配合规划、水利、市政工程管理及有关部门搞好城市防洪规划。负责城市防洪工程经费的筹集和立项审批工作。

三、市建委负责组织制定岛内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区防洪防台风预案,统一组织协调并督促岛内各有关部门按城市防洪防台风预案,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及减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救护队。

四、市经发委负责本系统各部门的防汛、防台风和抗灾工作。

五、市贸发委负责本系统各部门的防汛、防台风和抗灾工作及部门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

六、市教委负责制定本系统的防汛、防台风预案,当接到热带风暴(台风)紧急通知时,要督促学校及有关单位按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市交通委负责海上救护队的组织及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协助公安局做好汛期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并做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的防台风、抗灾工作。负责组织海上救护队。

八、市外资委负责协调各区外资经贸部门,做好督促三资企业的防汛、防台风和抗灾工作。

九、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指导全市防洪防台风工作。共同做好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水利、防洪工程安全检查,及时提供水情、雨情和旱情,搞好洪水和水资源的调度工作,提出抗洪、抢险、抗旱方案(应急措施),当好同级政府防汛抗旱工作参谋。督促各区水利工程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工作。

十、市财政局增加对水利、防洪工程以及水利、气象、水文、防汛等部门充实现代化设备资金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设立市级特大防汛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水利水电局审定的工程维修、防汛、水毁、抗旱、抗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十一、市公安局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及台风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十二、市农业局搞好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的统计上报,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协调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系统内水利工程的保安减灾工作。

十三、市电信局做好防汛、水利部门、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通信线路的养护,确保防汛电话畅通,做好防汛、抗台、抢险通讯联络的保障工作,确保水情、险情、灾情的电报、电话及时正确传递。

十四、市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有关气象(旱情、冰雹等)信息。制定全市人工增雨抗旱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

十五、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并向上级汇报。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安排好灾民生活。

十六、市水产局负责做好本部门的防台风、抗灾工作。当发布灾害性天气(热带风暴)时,要及时通知沿海作业的渔船回港避风,并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十七、市卫生局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救护工作,灾后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

十八、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城区排水、排涝及系统内水利工程的保安减灾工作。配合制定城市防洪规划及城市防洪、防台风预案,做好城市防洪工作。负责部门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落实和调度工作。

十九、市园林风景局负责做好本部门的防台风工作,灾后做好城市树木、绿地的整复工作。

二十、市广播电视局接受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热带风暴(台风)消息、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热带风暴(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及时做好全市防汛、抗台、抢险的各项宣传报导工作。

二十一、市电业局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市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的工作用电。

二十二、厦门海监局负责制定我市海域船舶、海上设施的防(抗)台风方案,并组织、指挥船舶、海上设施的防热带风暴(台风)工作。升挂港口风情信号,及时向在港船舶和市民提供热带风暴(台风)信息。在热带风暴影响我市海域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负责组织、指挥海难搜寻救助。

二十三、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做好本部门的防汛抗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全市危房检查、加固排险工作。当发布灾害性天气(热带风暴)时,要及时组织转移危房住户,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十四、市供销社集团公司负责防汛抢险编织袋(或麻袋、草袋)等抗灾物资及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二十五、市商业集团公司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做好救灾物资、食品的调运供应工作。

二十六、市物资总公司负责有关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器材的组织储备、调运和供应。

二十七、中财保厦门分公司在台风或暴雨来临之前,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防洪、防淹及防台风的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二十八、厦门航务管理站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调运。做好人工增雨的航空协调工作。

二十九、上海铁路局厦门办事处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确保铁路畅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

三十、国家海洋局厦门中心海洋站做好风暴潮的预测,及时向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风、暴、潮位等灾害性预报和信息。

三十一、福建省厦门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负责做好水文观测及洪水预报,整编水情、雨情资料,做好洪水调查及分析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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