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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土[1999]268号文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1

施行日期:1999-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局、经委:

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两部、委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管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供地审查;要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引导建设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要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供地审批程序,严禁违反“目录”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要求在批准供地前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项目,必须逐级上报许可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限内,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对应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限制供地项目,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建设用地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报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许可,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批复后,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批复文件及其它建设用地项目审查报批文件资料,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

对应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供地项目,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建设用地项目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时,须将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供地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复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复文件,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批准限制供地项目用地。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属于限制供地项目的,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该项目即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按规定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督管理的建设用地项目,属单独选址的,在报请建设用地审批前,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许可。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前,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有关文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许可。根据批准许可文件,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按规定申请或批准限制供地项目用地。

各级土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搞好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先期介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把两部、委规定提前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土地局、省经贸委。

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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