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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0)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23

施行日期:2000-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均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其他各级规划的审批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依法批准的各级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工作,都必须依据和符合规划。各地要充分认识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对于规范土地利用管理、保证规划实施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切实做好。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档案管理。规划档案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本级规划的文件、资料和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各级规划的文件、资料。规划档案是土地行政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规划档案的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设专人专库进行保管。

为了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根据规划档案数量大、利用率高和时有增补的特点,可在土地行政管理全宗档案分类方案的一级或二级类目中设“土地利用规划”类。各地还应结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展规划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

二、及时做好规划建档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级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并按其内容的有机联系和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和真实。规划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和说明、规划图件、规划附件(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及基础资料、基础图件、工作报告、审查和评审意见等)及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中的其他文件。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省、市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做本级规划档案建档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经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文件、资料的建档工作。

三、抓紧做好规划成果备案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经批准的县级以上规划成果应报部备案,乡级规划成果应报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应按照《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的要求,尽快组织规划成果上报备案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市级规划,应将规划文本、说明各15套,规划图件1套(含现状图、规划图,市级规划需另附城乡结合部规划图),于2000年4月1日前报部备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地(市)、县(市)级规划,应于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经批准的规划文本、说明各2套、规划图件1套(含现状图、规划图和城乡结合部规划图)和规划批复文件报部备案。上报的规划图件需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乡级规划的备案办法,由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未按上述要求将批准的规划成果报部备案的,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申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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