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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01

施行日期:200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报告省人民政府: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已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现将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各市州“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1282.9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688.9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39.7万立方米、其它采伐254.3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700.7万立方米(出材量428.8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03.2万立方米、烧材279.0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为7732.9万根。

我省下达到各市州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1227.42万立方米、毛竹7406.31万根;省备用林木采伐指标为55.48万立方米、毛竹326.59万根。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将其限额分解到编限单位。

二、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森林采伐限额是一项法定指标,也是一项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要从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措施,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林木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林木采伐;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都必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未参加编限的,“十五”期间一律不得分配采伐限额指标。

抚育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中幼林的抚育采伐,不得用作主伐。对违反规程和作业设计进行抚育采伐的,一律以滥伐林木论处。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采伐人工林。

省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原因发生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厅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加速林区改灶节柴步伐。鼓励节约森林采伐限额,允许将节约的商品材限额、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凡不符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驻湘部队的林木采伐一律依法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发证。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必须进行伐区作业设计。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申请皆伐林木的,也应进行伐区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在加强森林采伐源头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木材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林业、铁路、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运输无证木材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市场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要及时查处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林业公、检、法部门要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超砍滥伐和木材流通领域的犯罪分子,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加快木材检查站和乡镇林业站的规范化建设步伐。

(五)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认真搞好森林资源的连续清查和“十五”期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凡不按要求完成二类调查的单位,将不审批其森林采伐限额。要加强森林资源机构和队伍建设,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湖南省林业厅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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