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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1]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13

施行日期:2001-04-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省林业局 二○○一年二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印发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办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还草试点计划安排意见的请示的通知》(计农经〔2001〕21号)精神,现就我省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示范县的确定根据我省2000年的试点情况,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范围仍确定为16个县,仅作个别调整。退耕还林(草)试点县(市)15个:西宁市、乐都、平安、互助、民和、化隆、大通、湟中、湟源、格尔木市、共和、贵南、海晏、门源、玉树县。退牧还草试点县(市)1个:达日县。同仁县今年不承担退耕还林(草)任务。

二、退耕还林(草)的任务全省退耕任务共计25万亩,其中包括2000年超额2万亩。荒山造林种草54万亩(详见附件1)。

三、退耕还林(草)的重点1、今年,全省退耕还林(草)试点的重点是:环青海湖南岸109国道两侧,东部干旱山区,西宁市沿湟水两岸干旱山地,龙羊峡库区周围。

2、对2000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抓好补植补播;经过去冬今春,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也要进行补植补播。

3、结合退耕还林,在湟源县和乐都县建设“西繁东育”的饲林饲草基地。

四、资金概算与筹措2001年退耕还林(草)工程资金9419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草种苗补助3950万元;退耕还林(草)粮食折算现金3500万元,粮食运输费5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500万元,种子基地建设费820万元,其它补助149万元。

2000年退耕地补助资金4500万元,其中:粮食折算现金3500万元,粮食运输费5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500万元。

以上共计资金13919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苗补助费395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7000万元,粮食运输费10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000万元,种苗基地建设费820万元,其它补助149万元。除粮食运输费1000万元由地方财政解决外,其它12919万元均由中央财政支付(详见附件2)。

五、基本政策1、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补助粮食的经费,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粮食调运费用按每斤0.1元计算,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将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不得向农民推销陈化粮,也不得将运粮负担转嫁给农民。

2、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

3、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种苗费一次性按每亩平均补助50元直接发给农民,由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荒山造林种草的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民或承包经营者。根据作业设计的造林(草)树种,单位面积种苗补助费各县可自行调整。

4、退耕还林(草)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草)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核发林草和土地使用权属证。

5、实行“退一还二”。退耕还林(草)实行退一亩耕地,还2亩林(草)地。荒山荒坡面积大的地区,退耕还林(草)要与荒山荒坡的治理结合起来,集中连片,统一实施。

6、免征农业税。试点示范县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免征农业税。

六、主要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责任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州、县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落实,对本地区的试点示范工作负全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工作。

2、做好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草)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资金和补助粮食的管理。省上将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的粮食、现金和种苗费用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地、市)、县。各州(地、市)、县要将退耕还林(草)的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退耕还林(草)合同,由农民实施退耕还林(草)任务。任务完成后,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由林业部门按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办法组织检查验收,农户凭验收证明和卡领取粮食和补助现金。粮食供应由省粮食储备局负责,按照退耕还林(草)试点计划,组织粮源,就近供应,与省财政进行经费结算,建帐立档。

4、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各地应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和立地类型,组织配套一批先进成熟的适用技术,层层建立培训制度,提高农牧民植树种草的技术水平。继续抓好2000年确定的乐都县、平安县、共和县等省级试点单位。有退耕还林(草)试点任务的州(地、市)、县也要层层抓点,树立典型。要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开展退耕还林(草)技术承包,进行有偿服务。要鼓励社会其他人员和单位下乡承包退耕还林(草)任务,以加快荒山绿化进程。

5、组织好种苗和草籽的准备工作。今年任务下达后,各地务必抓紧做好退耕地和荒山造林种草的作业设计,按设计迅速组织力量,准备种苗和草籽,有条件的试点县要逐步实行苗木招标。从外地购进种苗必须经省种苗管理部门批准、检验。同时,加快种苗生产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苗生产能力,以满足退耕还林(草)良种壮苗的需要。

6、抓好作业设计。退耕地及荒山造林种草的作业设计,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既要符合自然规律,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合理配置,又要充分尊重经营者的意愿,积极引导,走林草结合,林药结合的路子。

作业设计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做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7、退耕还林(草)布局调整要本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脑山,后浅山,稳步推进。

8、切实做好管护工作,妥善处理好林牧矛盾。结合退耕还林(草),建设饲林饲草基地,对牲畜实行舍饲圈养。林草管护难度大的地方,可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筹集管护费用,统一管护。

9、加强检查和验收。按批准的作业设计切实加强退耕还林(草)各项环节的检查和验收,做到退耕面积不落实不设计,没有设计不整地挖坑,没有整地不发放种苗费,不是良种不下种植苗,质量不合格不验收,没有验收的不发粮款补助,并公布检查验收的结果,建立完整的档案。

10、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审计、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粮食和现金,挪用资金的,要扣回补助粮食和资金,并追究承包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1、青海省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任务表(略)

2、青海省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工程资金概算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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