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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1]7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06

施行日期:2001-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林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是转变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保质保量完成分类区划界定任务。

二○○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意见

(省农林厅 2001年5月)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体改农〔1995〕108号)及《林业部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69号)的要求,1996-1999年我省在溧阳、新沂两市进行了分类经营工作试点,取得了重要经验。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总体部署,今年初省农林厅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部署开展了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目的及意义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依据森林分类体系,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一定面积的地域为单位,对林种进行划分,逐一落实到小班或地块,并通过合法程序确定有关各方责、权、利关系。其目的是按照社会对林业的不同效益需求,将森林、林木及林地按照各自不同的主导利用功能,相应地划分为以追求生态效益为主的公益林和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的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实行不同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公益林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按公益事业的建设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和财政投入进行建设,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商品林属于基础产业,按市场经济规律调节其发展,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保护,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管理。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基础。通过林种的划分、事权的界定及相关政策措施的配套,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制约林业建设的投入及经营管理机制问题,不仅对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建立适合市场规律的商品林发展政策和机制,推进商品林建设,增强木材及林产品供应能力,发展林产加工业,繁荣农村经济、致富农民群众亦将产生深刻影响。

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范围和重点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范围是全部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苗圃地。区划界定的重点是有林地。

重点公益林分类区划的范围主要包括:长江、淮河、京杭大运河等主要河流及其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太湖、洪泽湖等主要湖泊、大中型水库周围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铁路及104、312、沪宁高速、京沪高速等国道省道两侧的护路林;主要山脉顶脊部、石质山区、黄河故道等风沙干旱区的水土保持林;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地的森林;各类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国防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农田防护林;大、中城市及城镇周围的环境保护林及其他生态脆弱地区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列入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体系建设规划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

一般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重点:除上述地区以外地带或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但恢复能力较强的地区的森林划分为一般公益林。

商品林的区划范围和重点:根据立地条件、市场需求和林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列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林产(林化)工业原料林基地;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经过定向改造和培育可以作为商品林经营的现有中幼林;以培育竹笋、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药用林、木本花卉。商品林特别是其基地,必须选择自然条件优越、立地条件好、交通方便、地势较平坦以及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不构成影响地带的林业用地内布局。

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各地要从保护与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高度出发,合理、优先区划生态公益林。特别是重点公益林,要保证其用地比重。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全省生态公益林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为40%以上,其中重点公益林要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0%以上。各市生态公益林及重点公益林指标必须严格执行省农林厅《关于全省各市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的批复》。同时要兼顾林业三大效益的统一,充分利用“四荒”、隙地,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发展商品林,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林产品需求。

(二)政府主导。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本地生态环境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并作出部署。公益林的认定及事权划分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逐级申报并经批准后公布。

(三)相对集中。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以小班为单位进行,应尽可能集中连片,保持适度规模,以利于管理保护和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逐一界定。在实际界定工作中要与林权单位逐一协商,进行现地认定,逐个林班、小班填写登记表,由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签字确认。按照生态建设要求,需要划分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稳步推进。经营主体不同意时,可暂缓界定。

四、切实做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农林厅的具体工作部署,在前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工作细则的基础上,抓紧进行实地分类区划界定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小班外业调查、公益林事权界定、小班卡片及现场界定书的整理汇总工作,绘制省、市、县、乡四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林种布局图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统计表。省市同步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其中市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抽查县区划小班总数的5%,并评定县级质量等级,完成质量验收报告;省抽查市汇总小班总数的2%,并完成成果评定验收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各市、县要抓紧申报国家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各市汇总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行文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是林业发展机制和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和深刻变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是林业分类经营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组织专业队伍集中开展此项工作。各级财政、国土、水利、交通、建设、农垦、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参与此项工作。特别是非林业系统的林业用地要服从各地林业分类区划的总体安排,按照相关技术指标完成本系统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顺利开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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