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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1)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21

施行日期:200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有偿有序管理,促进我省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治理整顿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无证采矿、非法采矿、边探边采、以采代探、越权发证、违法处置、乱采滥挖、大矿小开、重采轻治、破坏环境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解决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改革中各方面利益合理调整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增强人们法制意识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矿业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有效途径,是从根本上解决矿山企业危困状态的有效手段。为此,各级政府及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矿产管理秩序整顿摆上重要日程,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

二、要明确任务,坚决依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这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要标本兼治,务求取得成效。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清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今年年底之前要对现有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依法全面进行严格清理,清理的重点:一是越权颁发的“两证”;二是对不符合法定和规划的申请者颁发的“两证”;三是对同一矿区内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和交叉的“两证”;四是以承包或各种名义非法转让的“两证”。对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发放的“两证”,必须依法及时纠正。

(二)抓紧取缔非法采矿。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快从重的原则,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三)坚决整顿乱采滥挖。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造成严重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应当依法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这项工作在2002年6月底之前全面落实。对被安全生产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关闭的矿山,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矿业权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一定要依法按程序进行,严禁越权审批发证,依法把好审查关,对矿业权人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不能发证;不得批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内采矿;不得批准在铁路、重要公路等沿线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露天采矿。

(五)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组织多方面力量互相配合,严厉打击外地盲目流入非法开采砂金人员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倒卖矿业权的行为,严肃查处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越权发证、以证谋私的违法行为,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要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凡改组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业权评估、确认和价款处置,维护国家的财产权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应当进行矿业权评估,矿山企业应逐年缴纳价款和有偿使用费;对于新开办的矿山,特别是新开发中小矿床,要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等形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对于已获得采矿权的矿山可采取矿业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形成有偿转让矿业权,其所获收益可转增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增计国有股,事业单位增加国家基金。今后矿业权必须依法通过市场进行处置,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都必须依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通过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要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全省要抓紧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逐步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区采矿。要制定矿山建设规模的最低标准,防范大矿小开,乱采滥挖。今后对于新的矿产地,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许可证。现有矿产地有多家开发的,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改组改制,推进联合、规模经营。在同一矿区范围内,不能交叉和重叠设立多个探矿权、采矿权。小矿采矿许可证的发放要从严掌握,未按要求完成勘探的矿区不能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五、要落实责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的使用效益。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要制定矿山企业的“三率”(回采率、回收率、贫化率)指标,定期进行检测考核,对达不到“三率”指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推进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要加强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矿产(油气)督察员队伍要抓紧组建,充分发挥其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依法监督采矿权人合理开采、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的征缴力度,要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和挤占挪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办法。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坑、井、巷工程进行封闭,以恢复到安全状态。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矿山开发活动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形成的危岩体、滑坡、地下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环境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制度创新是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保证。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矿业权审批和资产处理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就砂金开采管理、小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中关闭矿山采矿权处置、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企业改制中采矿权转让、矿泉水开采管理、采矿许可证管理等部门拿出管理办法,确保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健康有序地发展。

七、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依法行政取得明显进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领导,扩大群众和各界的参与程度,加强舆论监督,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做到依法行政。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及时对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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