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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舟政办[2001]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12

施行日期:2001-10-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若干意见》,特就发展水产养殖业问题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尽快制定总体规划

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十五”期间,特别是今后3年深水网箱发展、旧塘改造、低产农(盐)田改建、滩涂围垦、养殖防浪堤建设等养殖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具体项目及实施计划。

二、明确具体扶持政策

(一)深水网箱。新发展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按网箱水体计算,每立方水体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8元。

(二)普通网箱。新发展普通网箱(标准为3×3×3米),规模在30只以上的,每只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150元。

(三)蟹笼养殖。新发展蟹笼,规模在500只以上的,每只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0.3元。

(四)浅海养殖。对新利用浅海养殖贻贝、牡蛎等,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100元。

(五)滩涂开发。利用现有滩涂新发展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50元。

(六)围塘建造。全市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质量,产量在5000吨以上的名特优新养殖示范区。对低产农(盐)田、旧围塘等开发改造为高标准围塘,由市、县(区)、乡镇等共同投入,其中市级负责总投入资金的50%,每年投入贴息贷款额度为5000万元。对改建为一般围塘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100元。

(七)种苗工程。对列入市级重点育苗场进行改建、扩建,按固定资产新投资额在3年内给予贴息补助。对新品种引进、制种、驯化、繁育的,根据投资额的多少,给予一定的贴息或补助。

(八)饲料加工。对研制开发梭子蟹、美国红鱼、大黄鱼、日本鲈鱼、黑鲷等主要养殖新品种饲料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对列入市级养殖饲料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新投资额在3年内给予贴息补助,并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饲料企业生产鱼粉等属于免税范围的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九)市场运销。大力发展养殖水产品运销企业、中介组织和销售大户。对年终被评为市级优秀养殖水产品销售企业或销售大户的,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对捕捞渔船改为渔运船的,税费从低核定。交通部门要开辟养殖水产品运销“绿色通道”,优先过渡,对重点运销企业和大户由有关部门发放“绿色通行证”。

(十)渔民转业。对承包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围塘或深水网箱搞养殖的,转业渔民占养殖人员60%以上的,承包费优惠10-20%.

(十一)深水网箱制作。对开发生产抗风浪深水网箱,并能形成一定规模、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企业,在新增市级技改贴息资金中优先安排。对列入省重点扶持的抗风浪深水网箱国产化制造定点企业,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对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采用进口设备的技改项目,经批准,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省、市重点扶持的深水网箱生产企业,其深水网箱技改项目可优先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所需技改资金优先平衡解决。

三、落实有关配套措施

(一)开发形式:在鼓励广大渔农民自行开发养殖的同时,实行由市、县(区)、乡镇、村社、企业法人等多种形式共同组建养殖开发公司,从事高标准围塘、浅海深水网箱等项目的开发。

(二)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把水产养殖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县(区)的担保公司要为养殖大户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养殖户小额贷款联保、自报公议,允许围塘、滩涂使用权、经营权和财产等抵押贷款,在利率上要给予优惠。

(三)保险服务: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水产养殖的保险业务。对列入市级养殖龙头企业、重点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给予养殖安全保险。

(四)种苗管理: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水产种苗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促进苗种生产的有序化、品种优良化。

(五)病害防治:各县(区)、重点养殖乡镇要建立养殖病害防治机构和网络。市水产养殖检验检测所要为水产养殖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市渔业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认真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对主要养殖病害进行联合攻关。

(六)资金补助办法:对所有养殖发展项目的资金补助,县(区)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对水产养殖补助项目,市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联合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审核立项、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经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予以到位。对由公司化运作的水产养殖项目的补助,在开工时补助到位30%;工程量完成70%时补助到位50%;项目竣工投产后,补助资金全额到位。

(七)监督措施: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资金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谎报养殖投资项目、面积、产量或移用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以后各项资金补助资格。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九)本意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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