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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200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24

施行日期:200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当地土地管理的重大问题,出台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立起供给调控需求的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闲置土地处置的新途径,对符合无偿收回法定条件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无偿收回;其它闲置土地可以采取土地收储让机构托管、有形市场挂牌交易、扣除已使用年限地价及违约金后作价提前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置换、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不得代替政府供应土地,凡尚未实行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的县市,必须限期纠正,及时整改。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园区的供地管理,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属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园区内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履行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园区管理机构(省政府批准授权的除外)不得替代政府行使土地审批的行政职能。各地要加强对各类园区的土地利用率、产出率等指标的考核,并根据土地利用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土地管理措施。对土地利用率、产出率高的园区作为扶优扶强的对象,实行地价、收费、手续方面的政策优惠;对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低、土地多年闲置的园区,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二次招商,切实盘活园区内的存量用地。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土地收储让制度的步伐,健全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新机制,切实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切实规范土地供应管理

要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以外,其他用地都必须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等有偿方式提供。对城市市区、建制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加油站、度假村及高级娱乐设施等)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用地。凡采取协议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专业评估、集体决策、交易透明、结果公开,充分反映当地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

要建立、完善土地审批、出让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规划许可与变更、收费的办事程序和办事制度,公示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条件、成交地价、用途,定期发布农转用征用、土地供应审批的信息,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及相关信息的公开查阅制度。

要强化对土地供应行为的监管。各级党政领导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审批、出让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土地及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土地供应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力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政府集中统一供应土地、协议出让用地集体决策的情况,凡发现土地供应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纠正,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依法查处。

三、充分发挥地价的调控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更新基准地价的市、县(区),不得新批准协议出让土地;已经更新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区),要尽快根据基准地价,制定不同等级不同用途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各地不得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土地。同时要积极配合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平衡工作,协调区域地价,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

有条件的市、县(区),对经营性用地应实行楼面地价管理。要严格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地价管理。对划拨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政府要依法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实行招标拍卖,让市场确定地价。对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或出让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拨出专项配套经费,积极开展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省级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试点,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省农用地分等及国家级标准地块设置(布点)和9个试点县(市)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为征地改革服务。

各地要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和地价审核制度,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收购价和优先购买价等构成的地价体系,防止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

四、大力加强土地市场建设

各地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完善功能,全面推行土地公示和挂牌交易制度,取缔土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引导土地使用权公开入市交易,充分发挥土地有形市场办理交易事务、提供交易信息、受理登记等功能,形成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要加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土地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依法拍卖前,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实施拍卖后,应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土地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房地产项目预售登记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按揭贷款登记手续时,应实行相互备案,纳入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以避免出现双重抵押。

利用划拨土地或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将租金或经营收入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可以年租金的方式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标准,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土地是重要的国有资产,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重大职责,要依法管好、用好土地资产,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新时期土地管理的新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的流失,从源头上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转变管理方式,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管理。各地要加快土地管理和利用机制的转变步伐,对土地资产管理审批事项要进行清理,土地资产要从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配置,还权于市场,可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能,要与兴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估价和土地交易代理机构实行人、财、物的彻底脱钩。

加紧建章立制,规范行政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实施效能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窗口办文、内部会审、结果公示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农转用征用、供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经费拨付、案件处理等重大审批事项,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结果公示。要加快土地信息化管理步伐,尽快实现土地政策、土地登记、土地供应、土地价格信息联网,建立土地管理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我省的贯彻意见,尽快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重点检查落实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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