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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农林发[2002]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01

施行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农林(农经)局:

根据农业部第39号令发布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155号令发布的《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产局苏渔发(2000)01号文印发的《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水产种苗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加经济效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核发范围:根据省、市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本次生产许可证核发的重点是:市级水产良种场,县级四大家鱼、鲤、鲫、鲂苗种场,以及有条件的县级中华绒螯蟹、青虾、中华鳖苗种场。

2、核发程序:由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单位到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领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一

式二份,如实填报并送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签署意见后报无锡市农林局,由市农林局组织审核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核验收,通过后由市农林局核发生产许可证。

3、审核验收专家组组成:由市、县两级水产专家组成审核验收专家组。无锡市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核验收专家组的具体人员为:徐国民、张宪中、包卫空、曹晓东、宋玲娟、陈新伟、毛亚明、邵建明、刘凤全、薛国兴、张呈祥、刘勃等计十二人,验收时由其中的5-7人参加。

4、审核验收时间:2002年度水产种苗许可证审核验收时间截止到3月底,具体日程安排根据各申领单位的要求,另行通知。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是一件关系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我市水产种苗生产单位生存发展的大事,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区)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把好申领材料关,确保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无锡市农林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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