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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政(200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19

施行日期:2002-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省的水文部门在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各级政府防汛机构的防汛决策指挥、水工程合理调度和抗洪抢险等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目前我省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及水文行业管理工作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省水文水资源局是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及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向社会发布洪水预报;负责本省境内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布局与规划、建设和调整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勘测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江河湖库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监测等水环境评价工作;负责水文资料的搜集、汇总、审定和裁决。凡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作为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依据。

各地要切实发挥水文部门的行业优势,支持水文部门充分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建的水文监测站点及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符合水文管理规范,纳入水文行业管理,承担水文报汛任务。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文站网、技术、资料优势,进一步发挥水文在水资源评价、新建取水工程的水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取排水计量、水环境监测和分析计算等方面的作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把水文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水文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文[2000]336号)的精神,省计划、水利部门要继续支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水文勘测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水文事业发展经费,加快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要认真执行1999年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安排水文项目,保证水毁水文测报设施的及时修复。根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从省、市、县收取的水资源管理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央制定的水文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水文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时,应把水文设施的建设列入计划,同步实施。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在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范围内,保证水文报汛电台使用的频率,免收频率占用费。供电部门应保证水文测报用电。严禁各部门对水文站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

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要积极引进和应用计算机网络、遥测、遥控等技术,提高水文信息的传递和处理速度,加快水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水文现代化技术水平。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公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继续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设备和测验场地的通告》精神,对水文站的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在水文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禁止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等。因工程建设需搬迁水文站或水文设施以及因其他建设影响水文站测报功能的,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站及其设施的全部费用。

四、关心支持水文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将水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要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对水文部门的基本设施建设要在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实行站队结合的职工,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给予办理落户。水文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积极依靠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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