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水节(200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07

施行日期:200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城市节水办,各区(县)水资源(水利)局、节水办、财政局、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根据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京价(商)字 〔2002〕023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京财综〔2001〕3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水资源费征收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取用的地表水;

2、规划市区和城镇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

3、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

4、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乡镇及村办企业取用的地下水;

5、农业用地下水。

二、水资源费执收部门

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规划市区自来水厂取用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2、城市节水办负责征收规划市区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及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3、各区县节水办负责征收规划市区以外地区的自备井、生产纯净水的水资源费。全市乡镇及村办企业、农业及区县自来水公司(含规划市区以外的市自来水集团所属水厂)为供本地区自来水取用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各区县节水办负责征收管理。

全市乡镇及村办企业和农业取用的地下水,可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委托水管(务)站征收。

三、缴纳程序

1、按照用水单位上月实际用水量,各执收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缴纳水资源费单位发出《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附件一)。

2、缴费单位接到缴费通知书后,除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委托水管(务)站负责征收的单位外,其余所有缴费单位应于七个工作日内,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附件二)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纳水资源费。《一般缴款书》中预算科目名称“款”填写“7002”,“项”填写“城市水资源费”。

3、负责乡镇及村办企业和农业用地下水缴费的征收单位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水资源费收费票据》,并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款项上缴到在指定银行设立的水资源费专户。各征收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征收的水资源费,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缴纳国库。

乡镇和村办企业取用的地下水,以及农业用地下水缴纳水资源费可按双月征收。

4、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和城市节水办负责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市财政国库,其他征收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及时缴入当地区县财政国库。

5、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财政国库。上缴比例另行规定。

四、征收管理

1、各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缴范围和标准组织征收,不得自行调整征缴范围和收缴标准,确保应收尽收。

2、严禁各征收部门截留、挪用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进行处罚。

3、各缴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凡逾期未缴者,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4、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配比例,及时将应上缴市财政的水资源费划入市财政。如发现有截留情况,市财政将在年终结算时扣回。

五、各征收部门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和《北京市水资源费收费票据》。对擅自印制、伪造和使用假收费票据的部门,一经发现,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收部门和各区、县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市、区、县物价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征收。市、区、县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征收的票据管理和资金入库情况。

七、各执收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编制征收月报表(附件三)报送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月初将汇总表报送到市财政局。

八、水资源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略)

2、《一般缴款书》(略)

3、北京市水资源费征缴月报表(略)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