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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水资源[200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0

施行日期:2002-06-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计(经)委:

水利部和国家计委于2002年3月24日颁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15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水利部水资源[2002]1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我市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权限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37号令)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查。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

三、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质量,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未颁布执行前,市级审查权限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勘测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县(自治县、市)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勘测设计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项目法人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提前30日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相关资料齐备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二○○二年六月十日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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