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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蓟政发[2002]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07

施行日期:2002-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加强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正确处理好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关系,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有效防止乱占耕地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

一步加强我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必须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三、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延包政策允许农民进行承包经营,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保护地栽培和养殖业。如因调整农业结构需要在其承包土地上搞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栽植树木、花草苗木和构筑棚室设施的,须经村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乡、镇政府会同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共同研究批准。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上栽植苗木花卉、林果树木和构筑棚室设施等的农户,要抓紧补办审批手续。

四、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区规范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承包户违反城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对其进行清除,并按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处理。

五、县城规划范围内国家预留征用的建设用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地建设,严禁栽植树木和花草苗木。凡已经公布征用的土地,任何人不得抢构建设物、抢栽抢种花卉苗木。对土地公布征用之前已栽植的苗木、花卉、林果树木及构筑的棚室设施等,征用时发现有超出正常栽植和构筑范围的,其超出部分及临时抢建、抢栽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对土地公布征用之后,抢占、抢建、抢栽的违法建筑和苗木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清除,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建设用地单位向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写出书面申请,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方面负责人对用地单位的申请进行论证,经初审同意后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具体协商征地事宜。严禁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情况下,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私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谈征地有关事宜。未经批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不予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天津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和压低价格。

八、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及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进行施工。

九、各单位进行住宅建设(包括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在县政府统一安排的规划住宅区内进行建设。

十、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规划土地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格履行征用土地的有关程序。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依法用地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不断促进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二年九月七日

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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