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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府发(2003)00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5

施行日期:200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退耕还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站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衷心拥护,积极性高涨。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及时印发了国发〔2002〕10号,对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悉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启动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证明,加快退耕还林步伐,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领导对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导致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执行不到位,工程建设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抢抓机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退耕还林后林权证的发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的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1〕54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证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精神,林权证工本费按每证5元的标准向退耕农户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用于林权证的发放工作。

(二)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和现金补助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预先兑付50%的粮食补助;第二次待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兑现剩余50%的粮食和20元的现金补助。以后每年验收合格后一次全额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幼林抚育、管护不落实的暂不予兑现钱粮补助。

(三)对依法被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农户,在领取建设单位补偿费的次年起,不再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国家下拨的钱粮补助上缴国库。对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退耕还林地被毁的,农户可继续享受退耕还林补助,但须承担相应面积的荒山造林和管护任务,同时国家按宜林荒山造林标准补助种苗费。

(四)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五)对退耕还林工程中的荒山造林任务,从我省实际出发,可在石漠化地区开展人工促进封山育林试点工作。

三、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退耕还林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进一步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一)加快林权证发放工作。退耕还林后及时发放林权证是落实“个体承包”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退耕还林后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和防止复垦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林权证发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依法确认其权属”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做到当年退耕还林,当年发证,并将林权证作为退耕农户领取钱粮补助的重要凭证。

(二)扎实抓好退耕还林的各项基础工作。退耕还林涉及千家万户,作业设计和分户丈量等前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退耕还林的各项基础工作。土地权属不清的一律不得安排退耕还林任务。种苗是退耕还林工程的物质基础,各地要超前组织好种苗生产,大力推广容器育苗,严把种苗质量关,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按照“群众整地、专业队植苗”的模式,大力推广民兵预备役等专业队承包造林的经验,积极支持、鼓励造林大户和国有林场职工组建专业队承包植苗造林。要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和检查验收,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切实抓好补植补造,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造林质量先进县(市、区)和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林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调减或停止下年度的工程建设任务,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造林质量奖惩办法,把奖优罚劣的制度落到实处。

(四)及时兑现钱粮补助。县级自查验收结果是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集中骨干技术力量,及时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粮食部门要按照质量标准准备充足粮源,及时兑现钱粮补助,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同步介入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加大对工程各项资金和种苗调运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整改。要切实抓好省级复查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退耕还林工程作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并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到第一线,及时研究解决退耕还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种苗供应、检查验收工作。乡(镇)政府要负责抓好政策宣传、分户丈量、张榜公布和施工组织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为退耕还林工程搞好服务。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相互推诿的要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林业基层队伍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县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双重领导,以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基层林业干部和技术人员全身心投入到以退耕还林工程为主的林业生态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加强林业基层队伍,改善办公条件,强化政治和业务培训,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切实抓好档案管理工作,为退耕还林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保证。

(七)大力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对各地具有发展潜力和优势,能带动农民建立绿色产业基地的龙头企业要进行重点扶持,科技支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要向龙头企业重点倾斜。同时根据各地的实际继续抓好林竹、林草、林茶、林药、林果结合等模式,努力提高退耕还林的综合效益,确保退耕还林成果。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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