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国海管字(2003)15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5-08

施行日期:2003-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根据国务院《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要求,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批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中规定,地方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凡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在初审通过后,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受理机关初审意见栏中加盖政府印章。除此之外,其他申请审批事项仍按《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国家海洋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