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法人主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河防洪工程项目法人行为,依照国家、水利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防洪工程项目法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执行水利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重点履行好如下职责:
(一)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申报等工作,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二)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负责迁占赔偿、外部协调等施工准备工作,保障工程按期开工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四)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建设资金安全。
(六)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通报批评。
(一)未办理开工手续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
(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不能及时组织初步验收的。
第五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化整为零、续签合同等方式规避建设项目招标的;
(二)由于迁占赔偿等施工前期准备不力,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对施工外部环境不积极协调,甚至从中作梗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三)没有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方案、近堤取土等危害黄河防洪工程安全的;
(四)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导致监理人员不能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强行转包、分包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七)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八)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条 黄河防洪工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本规定由黄委监察局、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